行政强制执行的特殊情形:执行回转与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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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故所谓“执行回转”,即是指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最终被认定为错误,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的补救方式。实践中即使当事人的房屋被拆迁,仍有望通过诉讼等方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进而争取赔偿。


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执行协议可以说是在执行过程中经与相对人协商一致,暂缓实施强制执行而由相对人自行按约定实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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