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坊间突发传闻:“国开行相关领导”在海通证券电话会议中就棚改融资相关问题发表了言论,称棚户区改造出台的背景,本意是要解决去库存和民生问题,但在执行中走样,影响房地的价格,直接房地产化了,就不是棚改了……一时间,这一传闻迅速被解读为“棚改可能遭一刀切式叫停”,进而引发了房地产业界的恐慌情绪。那么,“国开行”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究竟有什么关系?相关领导的表态又会对广大被征收人或者潜在的被棚改人带来怎样的影响呢?突然爆出的这则消息,对于老百姓而言是福还是祸呢?
事实澄清:有关言论不代表国家开发银行
据第一财经报道,27日国家开发银行新闻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经核实,国家开发银行从未授权任何人员参加该电话会议并代表开发银行发表言论,有关言论不代表国家开发银行。至此,该事件最终停留在“传闻”层面,第一财经认为“目前的情况没那么严重”,尚不至真正引发市场的恐慌。广大被征收人也可以把心放在肚子里,不必跟着市场去瞎恐慌。不过,在明律师想要提示大家的是,正所谓“无风不起浪”,传闻某种意义上是棚户区改造相关各方意识的反映,具有一定的“测水深”“探口风”意味。大规模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多年所积累下来的深层次矛盾问题,倒是值得参与方深思的。
政策解读:“国开行”和棚户区改造是何关系?
大家知道,棚户区改造
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其核心就在于上哪儿找钱。《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一开篇就指出,棚户区改造要“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目的就是实现“以发展促民生”,找到足够的钱来持续推动棚改,再通过棚改持续找钱发展经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据此,国务院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参与棚改的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支持并鼓励其发行债券。没有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支持,2018年全年580万套新开工项目建设就可能沦为无本之木,未来的新项目能否上马也将成为问题。这也就是此番都不知道是谁的“相关领导”的一番言论几乎引发地震的原因所在。
政策分析:棚改货币化安置陷入末路?实物安置卷土重来?
那么,这一传闻可能透露出的变局将会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怎样的实质影响呢?在明律师想从两个角度谨慎地谈这个问题:
其一,所谓“坊间传闻”,实在是大实话,若确系高层决策者的真实意志,则只会对老百姓有利。棚户区改造项目大力推进近10年,客观上实现了改善民生的预期目的,让许多居住困难群众搬出“棚户区”住上了敞亮的新房子,但随之而来的“变味”“走样”却也是客观事实,彻底“变质”的危险不是不存在。“被棚改”的情况频频发生,许多建造于20世纪90年代的好房子想都不想就被列入各种“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积极参与的市场主体改善民生是假,撵人拿地牟取暴利是真。所谓“棚户区”,很多都是所在城市市中心的黄金地段,市场主体热衷参与的心思到了后期可谓昭然若揭。这种乱象的扩大化无疑令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民生工程”属性大打折扣,而在老百姓因被棚改“遭殃”的同时,“发展工程”的属性若要实现也无异于与虎谋皮、饮鸩止渴。须知,民生问题就是最大的发展问题,二者绝不是对立、可分离、可取舍的关系,而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故此,若高层真的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与复杂性,及时给不明就里的棚户区改造降降温、踩踩刹车,做到像“精准扶贫”那样的“精准棚改”,对于老百姓而言无疑是更加公平、合理的好事情。
其二,短期内货币化安置的高比例不会被动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一大特征就是购房券、货币补偿这两种补偿方式在“房地产去库存”背景下受到鼓励、扶持,被征收人若自愿选择这两种安置途径就会额外获取一笔奖励金,或是提高一定的补偿比例。而老百姓所推崇的“房屋产权调换”则不被征收方所鼓励,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变相剥夺老百姓选择安置房权利的违法情形。在明拆迁律师认为,仅仅凭这样一次“突发传闻”,尚不足以在短期内改变棚改补偿“重货币,轻实物”的政策导向,引发的变动即使有也是极为微小、有限的。但需要强调的是,“盛极必衰”的道理在此事上同样适用,个别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100%无疑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既不符合民意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这个角度看,实物安置比例的缓慢提升是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必然反映,也绝非一次传闻就能带来的什么骤变。
在明拆迁律师
最后想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棚改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程,关心政策面上的变化是十分重要的事情,只看法条还是不够的。但只要590号令的规定不变,那么被征收人始终有权在此类项目中选择改建就近地段的回迁安置或外迁的产权调换,要房的法律依据是稳定、充分的。如果你确实对券、钱这类东西不放心,而只认房,那么就一定要在全面评估自己家庭需求的前提下坚定信念,而没必要为这样或那样的传闻闹心。政策,可以导向,但不可以逼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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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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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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