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协议是被征收人获取及时充分补偿的重要保障,但在律师接触到的法律咨询中,经常有被征收人表示,因为一直无法与征收方就补偿方案达成协议,选择暂时不签订补偿协议。陷入这种困境的被征收人通常会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在此期间,征收方却直接强拆了房屋,这是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本文,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陈丽芳律师是如何帮助被征收人获取胜诉判决的。
复议期间房屋遭强制拆除
杨先生在某市拥有一处合法的房屋,征收方因房屋征收项目的需要,把杨先生的房屋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中。
2020年2月21日,征收方在未与杨先生就补偿方案达成合意并且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给杨先生送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征收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时间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存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发生的,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的决定,并且进行公告。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先生对补偿决定不服。于是,2020年5月7日,杨先生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也立即受理了。但是,就在行政复议期间的2020年6月12日,征收方在没有经过杨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了他的房屋。
征收方在补偿的决定没有最终确定下来的时候就强拆房屋的行为,不仅给杨先生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无形中也给杨先生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无奈之下,杨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陈丽芳律师寻求法律上的帮助。
谁才是适格被告?征收方败下阵
在杨先生将案件经过告知陈丽芳律师后,律师为杨先生详细地分析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法律上的意见,指导杨先生直接以征收方为被告依法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方强拆杨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被告于2019年6月3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但征收部门是杨先生房产所在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是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被告称自己不是房屋征收和实施部门,所以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针对征收方的观点,陈律师进行了直接起诉被告资格的确认,提出行为主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告应该是该行政机关。
具体在本案中,杨先生主张房屋是被告实施拆除的,并且已经提供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等证据,根据该补偿决定书显示,被告是该地块的征收人。被告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其未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所以应当作为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确认征收方是适格被告,也就是该被起诉的那一方。
复议期间被强拆成为确认违法的关键
庭审过程中,被告又辩称杨先生诉其违法拆除房屋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但最终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
针对被告否认强拆的行为构成违法这一项辩解,陈律师依据法律条文提出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28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陈律师认为,被告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如果杨先生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复议或诉讼的行为的话,行政机关是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他的房屋,可事实却是,杨先生已经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房屋却被强制拆除,所以被告的辩解不具备法律上的依据,所以得出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最终陈律师的上述观点被法院采纳,由此杨先生获得了胜诉判决,为后续自身维护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也需要当事人与律师共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北京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您的房屋面临拆迁、征收等重大事项,若在过程中遇到难题,或者可能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存在时,请积极咨询专业领域的律师帮忙制定权利救济策略,及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自身的不了解和认识错误而找不清楚违法的要点,浪费宝贵的诉讼时间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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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