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冯振兴律师代理的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胡先生不服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一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编号浙集复12(2017)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2017第9号),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履行对申请人补偿安置申请的处理职责。本案解决了温州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除之后房屋补偿主体不明确的程序空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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