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只值这点钱?你不得不知的房屋征收评估异议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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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评估价值直接影响征收补偿数额的道理大家都明白。因此在房屋征收环节中,被征收人烦恼最多的往往就是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的结果不满意的问题。本是高高兴兴等着住上新房过上美好新生活,可被征收人遇上专业的评估问题常常手足无措,兴奋的小火苗早已被浇灭。今天在明律师就为大家梳理一下你不得不知的房屋征收评估异议救济途径。

  【结果,不是唯一的异议方向】

  大家不满意的无非就是评估的结果,但有时不能太过“就事论事”,“多点”攻击往往能收获事半功倍的效果。这里的“多点”具体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程序性异议,即主要针对评估主体、评估程序等的异议。包括认为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承办评估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或者评估专业人员与有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而未回避等等。

  二是实体性异议,即主要针对评估报告本身的异议。包括认为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完整,形式不规范;评估对象界定不清、错误;价值时点确定错误;评估方法、评估依据采用不当等等。

  房屋征收评估异议虽多针对评估结果,但却并不是其唯一方向。寻求救济时不如尝试从其他方向另辟蹊径说不定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成果。

  【异议误区之——另行委托】

  现实中,一些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评估有异议,首先会想到自己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但这恰恰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首先,另行委托重新评估并不能直接推翻原先评估的结论。价值评估的过程必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同一评估机构中同样合格的评估人员,就同一评估目的对同一评估对象在同一时间的同种价值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结果往往也有所差异。以此说明原评估结果不合理显然站不住脚。

  再者,另行委托重新评估不是解决房屋征收评估争议的法定途径。虽然在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可以选择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但现行有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早已废止这一规定。

  评估机构由应被征收人先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故此,自己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所得的报告不仅难以被采信,还同时违反了法定程序。换句话说,被征收人如此费时费力地另行委托,不但不能证明原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反而自己先犯了个明显错误,可谓得不偿失。

  【异议不能直接诉,但有特别救济招】

  尽管评估机构是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进行评估,但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系基于其专业知识所形成的专业意见,并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或者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故此,不能直接以房屋征收评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房屋征收评估并不具可诉性。

  但幸运的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还有两条救济妙招。一是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二是申请专家鉴定。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值得注意的是,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的出具,即视为其在专业领域内寻求救济程序的完结。

  【以为山穷水尽,其实柳暗花明】

  若被征收人历经前两步还未获得支持,一听到“完结”,是不是就无计可施了?当然不是。正如上文所述,这仅仅是专业领域寻求救济程序的完结。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方式力挽狂澜。

  诶?不是说房屋征收价值评估不具有可诉性么?怎么现在可诉了?敲黑板注意啦!此时不是针对房屋征收价值评估提起,而是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补偿决定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可以直接对补偿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评估报告仅起到证据的作用。被征收人对补偿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有异议,可提请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审查,从而起到了隔山打牛的效果。

  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房屋征收补偿中最主要的部分。若对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启动救济程序。若一次救济没有得到支持也不要气馁,在咨询专业律师后,充分运用好法律给予我们的救济机会,从而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估价结果。(赖佩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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