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区住建委发布了一则针对棚改项目滞留户实施“裁执分离”形式强制执行的新闻,引起了被拆迁人群体的普遍关注。在“裁执分离”原则下,地方政府究竟会采取怎样的步骤措施将房屋拆除?这一过程中它必须做好哪些事?被拆迁人对其执行行为不服,还能寻求有效的救济吗?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某区曾公开征求意见的一份《政府组织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强制执行工作细则》来做浅析。
所谓的“裁执分离”并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早有说明。简单讲,它就是法院负责依据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者拆迁行政裁决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由区县政府及其下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的做法。
某区在前述《工作细则》中指出,本工作方案适用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书强制执行(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并明确由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的情形。
据此,在该地区能够实施“裁执分离”强拆的就是3种情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强制拆除,“拆迁许可证”类项目中的强制拆除和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未履行腾房义务,征收方作出“履行决定”时的强制拆除。
“裁执分离”强拆是典型的合法强拆,不是违法强拆,因而绝不可不顾一切乱拆一气,更不可肆意造成扩大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至少要做到5件大事,件件都直接关乎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利和执行行为的合法与否:
1. 制作强制执行告知书,上门强拆前“丑话说在前头”。强制执行告知书中应明确被执行人的姓名、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内容,自行履行义务的期限及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等。
这等于给被拆迁人一次机会,此时自觉履行义务腾房,就能避免强制拆除的上演。
2. 张贴强制执行公告,强拆需在阳光下进行,接受监督。《强制执行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实施强制执行的依据、强制执行事项、实施强制执行时间等内容,以尽量减少对周边群众的影响,确定强制执行的准确时间。
那种不打招呼就深更半夜或者利用节假日上门强拆的,一看就是违法强拆。
3. 参加强制执行工作的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现场执行指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总之,不得启用“不明身份社会人员”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这是区分强拆行为合法与否的最直观方式之一。
4. 被执行人拒绝配合的,按照强制执行预案将被执行人安全带离执行现场,也可护送至周转房或安置房。
这里的措辞叫做“安全带离”和“护送”,而不是按在地上控制人身自由或者一通打骂。当然,被拆迁人如果激烈反抗并且阻挠执行,就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5. 室内物品清点登记,全程录像。公证机构要派人全程参与,确保强制执行的范围不扩大,不造成违法强制拆除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10451号《行政裁定书》中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解答: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即只有行政机关实施了超越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确定的执行范围、强制执行措施或执行方式的强制执行行为,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裁判要旨归纳指出,行政相对人如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其起诉时应当提供行政机关扩大实施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执行(如损毁屋内物品等)的初步证据,否则其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裁执分离”中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法院司法行为的延续,不是行政行为,原则上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而同时,《民事诉讼法》所赋予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权利应当在“裁执分离”中得到保障,而不应被减损。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裁执分离”状态下,“负责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变成了区县政府,那么“执行异议”还能不能提呢?该向谁提呢?这一问题是有在实践中进一步探讨的价值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真走到强制执行这一步,可供大家周旋的空间就几乎被压缩殆尽了。被拆迁人还是要将权利救济的重点集中放在对补偿决定、裁决的复议、诉讼上,即使两审败诉仍可通过再审申请做最后的努力。不过真的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也不意味着“完全没救”,被拆迁人仍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看看是否还有在协商中达成和解等其他的可能性。(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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