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土地乃农民的生存之本,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法律赋予了广大农民朋友很多权利。例如,农民依法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那么,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被征地农民享有的权利有哪些呢?本文,在明律师将结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来逐一梳理农民朋友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进一步帮助广大被征地农民理清维权思路。
所谓知情权,就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朋友有权知道与征地相关的各项信息。这一点,在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具体行使知情权的节点是:
征地依法报批前,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获批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即我们所知的征地告知书,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同时,市、县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组予以公告。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另外,在征地报批中会产生一份极为重要的文件: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有,则项目合法;无,则项目不合法!
若出现“先行用地”项目,应由自然资源部提供先行用地批文,并在规定期限内办齐征地报批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环节,政府部门不应只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发布公告。您的知情权不得由村委会成员代替,必须保障每一个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若征收方并未公告或者并未按规定予以公告,那么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身需要,依法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的征地信息。

政府部门要征收土地,一定需要了解拟征收土地的详细情况。在征地报批前,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了解拟征地范围内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等情况,调查拟征土地的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现状等信息。调查的结果,应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三方共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成员不可越俎代庖,代替农民确认调查结果。擅自代替他人确认调查结果,等同于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确认权。
在征地报批前,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此时,您就可以申请召开听证会,要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听证。
在征地报批后,被征地农民同样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听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明确规定,对补偿安置方案和标准有异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提出不同意见,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对此,被征地农民要积极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听证权。
依法行使救济权,是被征地农民最直接的维权手段。相较于拖延拒不配合、通过过激举动信访等方式,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才是最优选择。那么,农民朋友可以在何时行使复议、诉讼权呢?
在明律师要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了解清楚自身拥有的各项权利,才能帮助您更好的维权,保障您的自身利益。在面对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情况时,我们的最终目的是配合政府建设,在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地争取公平、合理补偿,从而过上更好的生活。这就要求被征地农民明确自身权利,切勿在不清楚、不明白的状态下错失掉维权的机会。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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