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住建部: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转正”,没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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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小产权房这一事物诞生之日起,“转正”的呼声就从来没有断绝过。而近期土地政策的改革调整,尤其是集体建设用地试点建设租赁住房政策的出台,似乎又给了小产权房转正带来了苗头和希望。然而,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于日前联合发出的《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则再次将一盆冷水浇到了小产权房“所有者”的头上……


关于历史遗留问题,通知提出,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这种表述所传递出的信息就是,“小产权房”与通常意义上的“历史遗留问题”(譬如无证、缺证房屋、土地)是有本质区别的。在我国,历史遗留问题通常意味着“有缓”“有救”,不日有望得以妥善解决,而“小产权房”则是被坚决认定为非法的情形。具体的法律问题,在明律师在《“小产权房”遇征收能获得补偿吗?》等文中均有详尽阐述,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关于这一由来已久而又始终热度不减的问题,在明律师愿再强调以下两点供大家注意:


其一,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如能不沾,尽量不要沾,否则是自找麻烦。一是不要购买小产权房,二是不要接受以小产权房作为安置补偿的情形。第一点大家自己就能够做到,通常卖小产权房的不骗人,直着就告诉你我这房办不了房产证,就是能居住使用。第二点,大家要注意坚决拒绝,选择货币补偿或明确要求补偿合法的房屋。事实上,征收方并非真的只有小产权房作为补偿,只要被征收人积极主张,合法的诉求往往都能够实现。如果对补偿数额不满,即使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维权也不要随意签协议接受小产权房的补偿安置。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补偿方式是违法的,被征收人享有向上级政府、国土部门进行举报要求查处的权利。


其二,小产权房在面临征收拆迁时,补偿一定是有的,不可能零补偿就直接被当作违建拆除。这是一个结论,广大被征收人可牢记。至于究竟能拿到多少补偿,与合法房屋相差多少,就是一个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的事情了。事实上,有些小产权房本身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历史遗留问题”,尽管法律上不会直接承认。


至于转正无望的问题,大家也没必要着急,耐心等待就是了。现阶段反复重申这些原则性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新建的小产权房,理顺原本混乱不堪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问题,并不是要立刻马上处理它。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很多不动产登记的便民利民举措,以往很多朋友都有长时间排不上号办不了事儿的经历,我们期待新政策的出台能够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附:《通知》全文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7〕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强部门衔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等法规规章政策,现就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移交共享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复制移交到位。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


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个窗口受理。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并行办理。收件后,相关资料分送两部门并行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涉及交易需办理事项,一般交易业务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易的结果通过内部网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


(三)方便群众办事。凡是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得要求当事人到现场办理。


三、关于历史遗留问题


(一)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


(二)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四、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测分析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监测、监管和调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要通过网络实时共享。(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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