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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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维持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虽不是同一行为,也非同类行为,但属于关联度很高的两个行为,维持复议决定强化了原行政行为,又依附于原行政行为的效力状态,因此有必要在一个诉讼中解决。法院应当分别审查原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在一个判决内对两者的合法性一并作出裁判。这是对共同诉讼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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