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星期之内拆不完违建就撤职?有这一招,真没准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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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北京日报7日报道,一段网络视频显示,6日上午四川省乐山市委书记彭琳在指导检查当地抗洪救灾工作中,对乐山市水务局局长金玉梅提出要求,“河道上的违章建筑一个星期之内给我拆完,拆不完我撤你”!那么,市委书记的“死命令”真的可能依法实现吗?究竟什么办法才能让鸭梨山大的水务局长免除被撤职的厄运,顺利完成拆违任务呢?


老百姓可能认为,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一旦我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了复议或者诉讼,拆迁就只能暂停下来。那么一下子半年多就过去了,行政机关在生效判决作出前依法无权拆迁房屋。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根据《水法》和《防洪法》的规定,对河道、行洪区内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建筑,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有权予以查处并强制拆除的。


《水法》第65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洪法》第5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可见,市委书记的“死命令”并非一拍脑袋、脱口而出,毫无法律依据。当地水务局确应加强检查监督,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过,“死命令”中提出的一个星期拆除违建的要求,这么短的时间,能实现吗?还真没准。


大家别忘记还有这一招——立即代履行。


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行政强制法》中规定了有关代履行的适用条件及实施程序。


该法第52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该新闻报道的背景是,竹公溪是一条贯穿乐山市区的河流,周边居民利用地理优势,私自占用溪边河道的行为较为严重。


进入8月以来,乐山市出现区域性大暴雨天气,造成中心城区多处崖壁塌方及城市内涝。在部署抗洪救灾、恢复秩序工作的过程中,发现河道旁仍有违建,这也就不难理解,市委书记为何要当众大发雷霆了。


紧急防汛期内,行政机关为了防洪抗洪、抢险救灾,出于排除妨碍的迫切需求,完全可以依法决定立即代履行,立即清除阻碍行洪的违法建筑。毕竟,严重洪涝灾害将危及大家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不止一种,在不同情况下的实施程序也有所不同。一个星期拆违建,可不是说说而已!这一点,给部分涉及违法建筑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一星期之内拆不完违建就撤职?有这一招,真没准能实现!

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两点。


第一,各位当事人一定要依法建设房屋,办理规划等审批手续,建房后依法进行不动产权属登记。有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就绝不仅是可以限期改正、自行消除影响的问题。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侵入河道、行洪区建设,既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漠视。


第二,如果房屋涉及征收拆迁,行政机关的行为确实存在“以拆违促拆迁”情形,你也要及时委托律师采取行动。否则,房屋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强制拆除,将给维权过程造成极大的困难。


在明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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