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即必须由征收部门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以后,被征收人才有义务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进行搬迁。否则,被征收人有权利拒绝搬迁。该条第三款还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是新条例与原拆迁条例相比的一大进步,从而杜绝了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择手段的采取违法手段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的可能,也确保了“先补偿”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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