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农村拆迁」遭遇拆迁,竟无法申请行政赔偿?省高院发回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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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中村改造,征收方不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反而违法将被征收人房屋强制拆除。遇此情况,被征收人只得委托律师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申请行政赔偿。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然而,本文要讲述的案例中,人民法院却只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驳回了行政赔偿请求。被征收人的权益将如何得到保障呢?


「湖北武汉农村拆迁」遭遇拆迁,竟无法申请行政赔偿?省高院发回重新审理!


【案情简介:被征收人在外出差,房屋即遭违法强拆】


当事人刘女士在湖北省武汉市某区某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2015年,房屋被纳入该村城中村项目综合改造范围。由于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安置不合理,刘女士未能与征收部门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


2017年3月,趁刘女士在外出差之机,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将房屋拆除。刘女士回到家后,发现自己辛辛苦苦建设起来的房屋已经是一片废墟。


之后,刘女士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违法强拆问题,但都没有实质性进展。经多方咨询,刘女士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李顺华、韩海祥律师具体代理征收法律程序事宜。


【律师代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上诉发回重审赢得转机】


两位律师代理后,根据刘女士案件的情况,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申请行政赔偿。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区政府对刘女士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以证据证明力不足为由驳回了刘女士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


接到这一判决,两位代理律师分析后认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该判决违反法定的举证责任的规则,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六条:“下列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三)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于是,在明律师指导刘女士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详细阐述了一审判决的种种错误,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2019年7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采纳了上诉状中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刘女士的房屋及物品损失是区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所致,刘女士对其损失无法充分举证,也正是这一违法行为造成的,故作为拆除行为责任主体的某区政府应当对强拆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证明力不足驳回刘女士的赔偿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因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中驳回刘女士赔偿请求的判项,发回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至此,刘女士的权益救济事项取得了重要进展,为下一步申请行政赔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律师说法: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在违法强拆案件中,强拆主体居于绝对强势地位,其往往组织几十人甚至几百人对被征收人搞“突然袭击”,在被征收人可能还没有反应过来的情况下,房屋就已经被违法强拆了。另外,还有强拆主体别有用心的“误拆”“偷拆”。


在上述情况下,要求被征收人在诉讼中举证证明因强拆造成的各项损失,显然是强人所难。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基于合理性考虑,此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均应当由被告方(行政机关)承担,这样才更为公平合理,也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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