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利益保全:部分无效、部分撤销与合同变更】
合同的无效与撤销通常将产生合同效力的全面丧失,合同目的的全面实现不能,而这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订立双方来说,有时也是无法接受的:一方面,征收部门需要重新启动行政程序,并重新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这将会带来行政成本的上升与土地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成本;另一方面,被征收人也需要在自身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情况下苦苦支撑,以待最终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或者补偿决定的作出,这对缺乏足够意志力的行政相对人来说,也是一种煎熬。
笔者认为,为了实现双方共赢,基于行政合同的可分性,行政相对人可提起部分无效、部分撤销之诉,使补偿安置协议不合理的部分条款无效或撤销,让协议不至于绝对无效,而使自身利益重归不确定的局面。此外,也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对合同进行变更,乃至提起合同变更之诉,都不失为一种合法合理的维权手段。
综上所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并不必然代表了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的确定。被征收人可以利用《合同法》之规定,从私法角度维护自身利益,同时用公法来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值得一提的是,被征收人对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存在无效、可撤销事由,通常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协议签订过程中,被征收人应谨慎对待面前的一纸协议,并在遭受不公平对待的情况下,做好相应的取证工作。无论如何,在现代法治国家,一纸合同所承载的不单单是双方的合意,更是整个经济社会赖以平稳运行的法治精神的寄托。无论是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行政主体,还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都应为自己的签字行为负责、背书。签约后再惦记着反悔,“撕了重签”,到何时都是不应被鼓励和支持的。自然,那种动辄将人摁在地上、麻袋套头逼着按手印的行径,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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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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