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
法应当尊重
生效司法裁判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决程序之间的衔接有先后之分。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这一强制性条款。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一般亦遵循“先刑后行”的原则,即当行政执法案件涉及到刑事违法时,原则上理应当遵守“刑事优先原则”,交由刑事司法机关按刑事诉讼程序解决违法者的刑事责任,而后再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刑事优先原则的确立是为了衔接司法程序与行政执法,避免后者与前者冲突,从而影响法的安定性。
比如在笔者承办的一起海南房地产开发案件中,当事人已被刑事羁押,但行政机关依然通过行政执法程序作出了多份行政处罚。但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案件,其所涉及的核心事实“违法占地”存在巨大争议。一旦刑事判决认定违法占地不成立,行政处罚也不得不被撤销。
国务院法制办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一旦移送,意味着就进入了司法程序。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行政机关应对司法程序的进行予以尊重,避免作出可能与司法判决矛盾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在笔者承办的案件中,海南省涉案当地政府却执意在法院审判前作出处罚,未免有将案件生米做成熟饭之嫌。
行政权与司法权各有法定职责,在法律体系下发挥不同的治理功能。司法权具有定分止争的最终效力,生效的司法裁定具有公共约束力。在案件事实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下,行政权理应退让,等待法院裁决。如若不然,等到判决以后,行政处罚决定再被拖入旷日持久的法律程序,既浪费公帑为拨乱反正买单,又消耗公共司法资源。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自尊重司法程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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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