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应尊重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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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应当尊重生效司法裁判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决程序之间的衔接有先后之分。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这一强制性条款。


行政执法应尊重司法程序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一般亦遵循“先刑后行”的原则,即当行政执法案件涉及到刑事违法时,原则上理应当遵守“刑事优先原则”,交由刑事司法机关按刑事诉讼程序解决违法者的刑事责任,而后再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其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刑事优先原则的确立是为了衔接司法程序与行政执法,避免后者与前者冲突,从而影响法的安定性。

    比如在笔者承办的一起海南房地产开发案件中,当事人已被刑事羁押,但行政机关依然通过行政执法程序作出了多份行政处罚。但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案件,其所涉及的核心事实“违法占地”存在巨大争议。一旦刑事判决认定违法占地不成立,行政处罚也不得不被撤销。

    国务院法制办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一旦移送,意味着就进入了司法程序。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行政机关应对司法程序的进行予以尊重,避免作出可能与司法判决矛盾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在笔者承办的案件中,海南省涉案当地政府却执意在法院审判前作出处罚,未免有将案件生米做成熟饭之嫌。

    行政权与司法权各有法定职责,在法律体系下发挥不同的治理功能。司法权具有定分止争的最终效力,生效的司法裁定具有公共约束力。在案件事实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下,行政权理应退让,等待法院裁决。如若不然,等到判决以后,行政处罚决定再被拖入旷日持久的法律程序,既浪费公帑为拨乱反正买单,又消耗公共司法资源。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自尊重司法程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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