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丽的浙江舟山,居民王先生遇到了窝火的事情:王先生与徐女士系夫妻,其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某区的共有房屋在某项目征收范围内。因为自己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征收方的主导下很快就签订了协议,进行房屋安置。但是签订协议之后,王先生发现跟自己的房屋仅隔一条马路的房屋安置补偿方案高于自己的标准,王先生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于是一年多的时间里王先生多次找区政府拆迁办协商都是失望而归。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身心疲惫,同时其也认识到,凭借自己的力量无法实现自己的诉求,专业的事情应当交专业人士处理,王先生决定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维权。
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本案案情基本查清:2014年11月,舟山市某改造建设办公室、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作出《某项目块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载明只允许采取产权置换方式,而这是严重违反国务院590号令规定的做法。本案关键问题发现后,黄律师制定了详细的策略,多管齐下,步步为营:
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及拆迁办发送律师函,指出拆迁办与王先生签订拆迁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该律师函起到良好的效果,区政府拆迁办委托其律师邀请王先生到拆迁办沟通协调解决补偿问题,虽然初次沟通没有进展,但是让拆迁方认识到自己问题的严重性。
为寻求更多突破口,为之后维权谈判争取更大的话语权,黄律师经过缜密研究,向政府、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等部门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进一步掌握本案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材料,在法定时间内大多数的信息公开没有得到回复,拿到的部分回复也称没有相应项目批准文件,针对这种情况,王先生在黄律师的指导下启动相关行政复议程序。
之后,针对拿到的征收决定及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结果,黄律师有针对性的指导王先生启动了一系列诉讼。当被告收到法院寄来的王先生提起的行政诉状,感到很大的压力,立案后黄律师主动和主审法官沟通案情,主审法官也明确告诉被告确认其违法是无疑的,被告此时希望问题能在开庭之前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代理律师主动联系黄律师希望能够协商解决,2015年11月底,拆迁办的领导带着工作人员和其律师前往北京律所共同协商解决王先生的补偿问题,经过第一轮谈判,拆迁办同意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几十万并且同意给货币补偿,但是政府提出的数额和王先生的心理预期还有一定的差距,通过此轮谈判,王先生增加了提高补偿的信心。
从第一次双方到北京律所协商之后,已经过去了三个多月,期间法院也和双方分别通知原被告到法院做工作,但双方都不肯作出让步。主审法官看调解无望通知双方2016年3月10日开庭,黄律师提前到达舟山之后和被告律师联系沟通希望在庭前再调解一次,被告律师和其代理人协商后同意了黄律师的意见,双方在开庭前提前到达法院向法官申请在庭前主持一次调解,一开始原被告双方依然坚持己见,王先生一家非常生气,双方发生激烈的争执,此时法官也认为双方差距过大无法达成一致,要求先开庭,此时黄律师向法官提出再给十分钟时间,然后让王先生一家先回避,单独和区政府拆迁办沟通,经过努力,当天中午双方终于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拆迁办同意王先生提出的补偿数额同时支付了王先生付出的律师费,最大限度的满足了王先生一家的诉求。在黄律师的专业指导和努力下,此次维权取得了全面胜利,王先生一家对黄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非常满意,2016年8月特地来京给黄晓丽律师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在征收案件中,一般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再维权很难提高补偿,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必须等双方谈妥补偿安置标准并制作好合同后,再行签署。本案中王先生一家在被骗签订补偿协议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无数次找拆迁办协商得到只是拒绝。而专业征收维权律师
介入仅几个月的时间,未开一庭,就取得了维权的全面胜利,这恰恰说明,在征收纠纷中聘请专业维权律师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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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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