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咨询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务2001年11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李永金 


2001年11月28日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人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折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折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折迁人,是指被折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大连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的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进,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确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可实行下列两种方式: 


(一)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实行自行拆迁; 


(二)不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应委托具有拆行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 承担拆迁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取得拆迁资格,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否则不得承担房屋拆迁工作。 


房屋拆除作业管理,按建筑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能熟练掌握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输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后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 


(二)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 


(三)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关系等有关证件; 


(四)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拆迁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人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承租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须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各种设施,违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时,其所在单位应按出勤给予公假两天。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公安、教育、邮政、电信、公用、工商、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子女转托转学、信件投递、电话及有线电视迁移、停止供水供电供煤气、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变更和注销登记或者歇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外国驻连佃事机构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有特殊风格和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有抵押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订立转让合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相互制约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制度,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的临时建筑,按净值予以补偿。 


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三十条 实行贷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补偿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评估价格不足下列标准的,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予以货币补偿。价格标准为:房屋特、一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800元;房屋二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0元;房屋三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0元;房屋四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 


第三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屋,市内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下列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增加面积给予货币补贴。补贴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在房屋特、一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在房屋二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32平方米的,按32平方米计算;在房屋三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在房屋四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增加面积部分的补贴,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标准的70%计算。 


拆除1995年年底以前经市政府不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拆迁人原则上在房屋四类区给予妥善安置。安置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使用人需按房价的50%承担安置费用。 


第三十三条 住宅用房临时改变用途的,拆迁时按照住宅用房市评估价格标准补偿安置。 


第三十四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补贴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房屋产权调换,由拆迁人适当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评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由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并已达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或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公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属于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属于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被拆迁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九条 拆迁属于落实私房政策带返还的私有租赁住宅房屋,应实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的100%支付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结住宅房屋承租人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拆迁市内区的住宅房屋,拆迁应按下列规定给予使用人补助: 


(一)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迁而迁出的,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3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每户安置补助费1000元。 


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有线电视迁移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提供周转房过渡。由拆迁人支付因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并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从予以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含经批准住宅用房临时改变用途的),对以房屋产权人同意装修有不动产部分,拆迁人应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装修原值的评估价格,进行折旧后对装修人予以补助,年折旧率为20%。 


第四十三条 拆迁生产、经营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按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收入标准的1.5倍,向被拆迁单位支付直接受到影响的在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金额、补贴金额、支付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及违约纠纷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补偿安置方式、补助金额、补贴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差价结算方式、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及违约纠纷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采取地渡安置的,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安置房屋为高屋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四十六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处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1年以内的,每月附加50%;1年以上的,每月附加100%。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处逾期之月起按每户2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必须具有与其拆迁补偿安置任务量相适应的资金,并足额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专门账户。 


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可持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到金融机构办理货币补偿、补贴资金领取手续。 


拆迁人应根据拆迁进度,按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向金融机构的专门账户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完成全部拆迁补偿安置任务后,如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尚有余额,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意负见将余款返还拆迁人。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八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并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章 罚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在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未实行综合执法的地区,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 


实施行政处罚,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没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在大连城市规划区外国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大政发[1994]106号《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9]88号《大连市城市棚户区及重点工程地块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房屋拆迁的补偿、补贴、补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本所周涛律师、陈晨律师代理的刘某与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行政纠纷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9年6月20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刘勇进律师、夏丽丽律师代理的张先生,魏女士等4人,赵女士等3人,诉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三案

25年08月14日
2019年8月16日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张某某、刘某某诉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建设局确认行政复议不作为违法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9年8月20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黄艳律师代理的武汉市陈先生诉武汉市洪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第三人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9年3月1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梁红丽律师团队代理的天津齐先生、赵先生、刘女士诉北辰区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书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9月18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拆迁违法案

25年08月14日
2019年3月8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聂荣律师代理的李先生诉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月8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的拆迁违法案

25年08月14日
2020年7月14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所王金龙律师团队代理的四川某纺织公司诉营山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纠纷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9年5月7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兰溪黄女士诉兰溪市云山街道办事处拆迁违法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政策

25年08月14日
城中村改造补偿办法

25年08月14日
保定城中村改造2020

25年08月14日
福建省房屋拆迁案例:房屋遭拆迁后警方拒绝出警,只因电话确认系拆违?

25年08月14日
平房腾退从“直管公房”下手,申请式退租与棚户区改造有何区别?

25年08月14日
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25年08月14日
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5年08月14日
2018年六安市最新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红线范围图,主要涉及这八个项目!(附改造名单)

25年08月14日
遭遇地铁项目建设,房屋征收决定的这些违法点你能发现吗?

25年08月14日
桂林市房屋拆迁案例:待拆房屋变危房?陈述、申辩权发挥作用……

25年08月14日
2017年10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举行听证会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复议浙江省人民政府用地审批意见书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20年9月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庭审谈话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马某某诉贵阳市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纠纷上诉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2月19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纪召兵、张明亮律师代理的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决定上诉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6月25日下午13:40,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张伟律师代理的张某诉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履职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41法庭开庭审理。

25年08月14日
听证会没开?预签约没当回事儿?小心房屋“被棚改”……

25年08月14日
2019年8月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杨念平律师、李群杰律师代理的荥阳张先生诉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一案

25年08月14日
农村必须一户一宅,一户多宅遇拆迁就没有补偿?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2月14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的政府征收补偿行政不作为案

25年08月14日
2017年10月2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艳律师代理的石景山区环卫中心排除妨害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3种途径实现农民“户有所居”,宅基地不批了!

25年08月14日
北京市房屋拆迁案例:建委不积极查处无证施工行为被判败诉

25年08月14日
不签补偿安置协议就没人敢拆房?快醒醒吧,这4种情形例外

25年08月14日
2018年天津西青区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信息

25年08月14日
2018年北京市延庆区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清单

25年08月14日
成都地铁工程案例:遭遇拆迁怎么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25年08月14日
山东省菏泽市2018年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调整项目

25年08月14日
城中村纳入棚户区改造拆迁是否合法

25年08月14日
想推翻“一拍脑袋”作出的拆迁答辩状?看派出所与镇政府如何“相爱相杀”

25年08月14日
什么是代履行?(一)

25年08月14日
棚改拆迁如何补偿

25年08月14日
城中村改造拆迁如何赔偿?城中村改造赔偿标准是什么?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25年08月14日
当棚改遭遇预签约,被征收人需当心!

25年08月14日
陕西一家7口遭胶带捆绑后房屋被违法拆迁 政府失位是最大原因!

25年08月14日
山东省东营市2018年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调整项目

25年08月14日
北京市房屋拆迁案例:不签协议招至毒气弹逼迁?住建委查处变信访,被拆迁人不答应!

25年08月14日
2018年山东省临沂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25年08月14日
【拆迁课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详解

25年08月14日
棚户区改造,为何城里能补偿几套房,农村补一套都难?

25年08月14日
江苏省房屋征收案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下征收决定?决定终被确认违法!

25年08月14日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胜诉:集体土地上房屋竟遭“拆除告知书”拆除?

25年08月14日
城中村改造一般是怎么赔偿的

25年08月14日
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拿下胜诉裁定

25年08月14日
【庭审视频】民国古建遭遇征收补偿决定,在明律师凉山诉讼维权!

25年08月14日
2018年九江市八里湖新区茅山头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5年08月14日
浙江省2018年度丽水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项目清单(第三批)

25年08月14日
2018年浙江建德市新安江府北、健康南区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5年08月14日
城中村改造拆迁怎么补偿

25年08月14日
“国土集拆”紧急避险

25年08月14日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5年08月14日
浙江省2018年度湖州市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计划开工项目清单(第二批)

25年08月14日
2018年7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的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认定案

25年08月14日
本所黄晓丽律师代理的张某诉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国家征地拆迁程序标准

25年08月14日
2020年5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听证本所黄艳律师代理的江苏省刘先生诉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征收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20年9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215法庭开庭审理本所赵帅律师代理的上海永申酒楼有限公司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补偿纠纷一案

25年08月14日
阳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25年08月14日
2018年4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董家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

25年08月14日
农村土地一亩补偿多少

25年08月14日
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张伟律师代理的林某认定限制行为能力纠纷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2018年山东省青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名单及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览

25年08月14日
最新新闻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能问出什么,问不出什么 摘要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25年08月14日
北京拆迁律师咨询为什么找专办团队,北京在明律所的四条理由 摘要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25年08月14日
北京律师拆迁咨询:第一次问律师,问什么才不白问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25年08月14日
遇到违法强拆正确维权方法:程序、期限和能要的赔偿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25年08月14日
遇到强拆保留哪些证据,这七样当晚就得拍下来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25年08月14日
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区别在哪,三条线一对就清楚,维权途径也分两套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25年08月14日
政府强制拆房子怎么办?先弄清这一步合不合法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25年08月14日
北京在明律所官方电话只有一个,接到陌生号码要多问一句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25年08月14日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优势:一间只做征地拆迁的所,凭什么被记住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25年08月14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怎么样?这四件事您自己就能查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25年08月14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