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广大被征收人均享有在征收项目中选择为自己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但这一重要的“选择权”究竟如何行使,很多被征收人未必清楚。根据在明律师代理案件的经验来看,仍有一些法治不够规范、健全的地方存在变相剥夺被征收人评估机构选择权的现象,甚至一些征收补偿决定会因此环节存在的问题而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那么,这一选择权到底该如何行使呢?其中又会经历哪些步骤呢?
590号令虽然规定了被征收人享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但对具体的操作方式则并未规定,而是留给了各地方来制定具体的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我们来看2018年最新发布的《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对此是如何做详细规定的。
第五条 市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和信用档案体系,并通过房地产评估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等级、联系方式、诚信记录等信息,为被征收人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提供参考和依据。
而要入选这一政府组建的“名录”,也是有标准和要求的。这里我们参考《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规定:
(一)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二)无不良监管记录。
(一)因评估问题侵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评估问题导致相关人员提出复议、诉讼,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问题的;
(三)因评估问题被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的;
(四)被选定参与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无故拒绝承接评估业务或转让、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
(五)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错误评估报告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一)一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达到2000户;
(二)二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达到1000户;
(三)三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达到500户。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通过本市、县政府信息网或征收部门门户网站和当地媒体发布评估机构报名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少于三家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内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以公告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将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名单、基本情况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
故此,对于一个合法开展的征收项目而言,是不应出现被征收人主张“不知道”评估机构选定之事的情况的。当然,有两种情形不能被草率排除,一是部分被征收人确实因忙于工作等原因而完全不顾所居住社区内到处张贴的公告、通知,进而认为自己“没看见”;二是极个别征收方会故意采取将公告张贴在相对隐蔽的地点、刚刚贴上去拍完照就撕下来等方式来避免公告发挥其实际作用。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公告作出5个工作日内,组织被征收人在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单中以征求意见、填写表格等方式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35条指出,在协商期限内,应当将载明所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经全体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材料提交房屋征收部门,才能算做协商选定。显然,想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协商选定门槛是很高的。
第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估价评估机构中公证确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选定时间、地点、方式、程序、要求和拟选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等)告知被征收人。
采取投票方式选定的,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明或公用房屋租赁凭证、承租证书、身份证明,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参与投票选定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投票得票率最高且超过50%的评估机构入选。
通过投票方式未能选定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在得票率最高的前三名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选定过程应公开、全程录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宣布选定结果。
采取“先投票,如未选出再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的选定方法无疑兼顾了民意基础和公平性,许多地方均采取这样的步骤进行选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参加上述活动的,视为放弃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选定结果在当地政府信息网或征收部门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并在征收范围内书面公示所选定评估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签订合同、实地评估、公示解释、交付报告、申请复核、申请鉴定等事项的时间和各征收环节的参与方式及要求。
在明拆迁律师
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以上评估机构选定环节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就开始进行了,一般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就要完成。只有这样,棚户区改造类项目的“预签约”模式才有可能实现(因为根据程序需要,必须要由评估机构先参与完成调查登记、实地查勘测量才能实现预签附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这个顺序是不能颠倒的,否则预签协议将丧失事实依据)。故此,大家一定要在征收项目的启动阶段及时树立权利意识,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我们的各项权利,避免那种“前松后紧”的错误维权心态。开始时什么都不参与、不关心,好像征收拆迁和自己没什么关系一样,到了后面补偿决定下来了又这个不满意那个不满意,这对于征收维权而言是不利的,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读了上文,你所经历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是这样选择评估机构的吗?地方上还有哪些不同于上文的选定办法吗?欢迎广大被征收人朋友通过评论、留言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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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