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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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工作人员培训与上岗)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七条(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规划和计划)


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等单位。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旧城区改建的意愿征询)


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第十三条(房屋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第十四条(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和论证)


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 房屋征收的目的;


(三) 房屋征收的范围;


(四) 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五)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六) 补贴和奖励标准;


(七)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八)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九) 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十) 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十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十二) 其他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第十六条(方案修改和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征收补偿费用)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八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征收决定的公告)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一条(旧城区改建征收决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第二十二条(征收决定的复议和诉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的选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除本市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应当由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已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六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居住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并按照房地产市场价结清差价。就近地段的范围,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


第二十七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和奖励)


征收居住房屋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补助:


(一)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二) 价格补贴;


(三) 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


(四) 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五)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但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第三十条(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二条(优先住房保障的申请和审核)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以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征收居住房屋的其他补贴标准)


征收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征收居住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


(一) 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二)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三)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四)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期搬迁的,应当给予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第三十六条(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第三十七条(征收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的房屋,租赁关系终止。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与标准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执行。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为:评估价格×100%,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第三十六条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征收依法代管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房屋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代管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征收房屋有关资料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方式与标准,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补偿标准)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第四十条(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第四十一条(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二条(补偿决定及复议和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对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争议,应当决定以房屋产权调换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对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争议,可以决定以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补偿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县)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有关文件、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四十五条(补偿结果公开)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


市房屋行政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暴力、威胁等方式搬迁的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非法阻碍依法征收的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九条(与补偿费用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评估机构的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区(县)人民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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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毕文芳律师代理的当得利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3月6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纪召兵律师代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2月6日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拆迁违法及赔偿案

25年08月14日
2020年7月16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覃某70人诉广深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25年08月14日
本所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温州市廖先生等人及海隆自动控制元件有限公司等公司复议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2019年2月22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陶某某等11人诉确山县国土局、确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5月21日北京市长辛店法庭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张伟律师代理的分家析产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房屋拆迁】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7种情况下你可以反悔!

25年08月14日
浙江省2018年度衢州市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计划开工项目清单(第二批)

25年08月14日
彭州市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5年08月14日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3大方面,4个要点,手把手教你签一份没毛病的征收补偿协议

25年08月14日
遇拆迁临时安置房住了17年又遇棚改,房屋征收决定怎么诉?

25年08月14日
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5年08月14日
陕西一家7口遭胶带捆绑后房屋被违法拆迁 政府失位是最大原因!

25年08月14日
被拆迁人对征收补偿不满意想维权?你找对这3类人了吗?

25年08月14日
城中村纳入棚户区改造拆迁是否合法

25年08月14日
2018年陕西省西安市西威新区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第二批)

25年08月14日
关于查封、扣押的那些事儿(二)

25年08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25年08月14日
房屋拆迁案例:“每一个个人都是一个国家”,未分户评估的征收补偿决定无效!

25年08月14日
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5年08月14日
浙江省2018年度衢州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项目清单(第三批)

25年08月14日
惊!拆迁方从头到尾的违法征收,你见过吗?

25年08月14日
湖南省土地征收案例:拆迁安置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如何提高房屋拆迁补偿

25年08月14日
青岛中院胜诉:征收补偿安置迟到,履职申请显神威!

25年08月14日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5年08月14日
陕西省公布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模拟拆迁,你只需弄明白这两点!

25年08月14日
一般城中村拆迁补偿会有多少

25年08月14日
山东省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案例:独栋别墅被列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多少,得看房屋类型

25年08月14日
2018年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政策

25年08月14日
【房屋拆迁维权】棚户区改造邻居告知的房屋遭拆迁,你该如何揪出违法行为主体?

25年08月14日
大同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25年08月14日
保定市第三批城中村改造名单

25年08月14日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5年08月14日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25年08月14日
小区拆房赔偿

25年08月14日
宁夏吴忠市中院胜诉:评估机构选定不合法,棚改补偿决定遭撤!

25年08月14日
2017年9月28日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聂荣律师代理的市发改委信息公开不作为案

25年08月14日
拆房怎么赔偿标准2020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1月1日陕西省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周涛、陈晨律师代理的土地确权决定违法行政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2019年1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周涛律师、陈晨律师代理的傅先生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

25年08月14日
由本所刘勇进律师团队代理的赵锡凤诉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

25年08月14日
夫妻一方私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另一方只能认吗?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2月21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金龙律师代理的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25年08月14日
2021最新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中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25年08月14日
【在明说法】贾素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那些“雷区”,律师教你轻轻绕开

25年08月14日
最新新闻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08月14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08月14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08月14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08月14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08月14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08月14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8月14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8月14日
拆迁方让签空白协议,能签吗?

空白协议不能签:金额、安置房位置、过渡费标准由对方填什么就是什么,事后无法证明当初谈的数;签了字却拿不到原件的同样要警惕。

25年08月14日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怎么办?

这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最后通牒,60日内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逾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打法是顺着决定往回查征地批文、两公告一登记与补偿到位证明。

25年08月14日
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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