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简易程序适用情形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主体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不同。第八十三条对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和审限作了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审限经批准可以延长。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限是固定的,不能延长。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45日内审结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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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导读:自2017年7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再次作出小幅修改,检察机关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职。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