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拆迁强征实施主体的确定,目前是这样一个思路!
【案情导入】
2015年4月,郭女士租赁了某村的4.85亩土地用于培育苗圃。因当地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需要,政府决定对该宗地进行征收。在履行完一系列征地程序后,2016年5月10日,县国土局、县林业局等对郭女士的苗木进行了实地测量。然而,在郭女士等待补偿款落袋的过程中,不明身份的主体却悄悄将郭女士该宗地上的苗木强制清理了……在专业征收维权律师
的帮助下,郭女士将县政府和县国土局起诉到了法院。

郭女士观点:
县政府、县国土局应当对强制清理苗木行为负责。
县政府、县国土局观点:
对郭女士种植的苗木进行强制清理系由修路工程的施工方所为,并不是其亲自清理,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二审)法院观点:
根据上述规定,在集体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土地的权力。国家是征收土地的唯一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部门有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清理的权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清理行为的权力。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实施强制行为,则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权利人可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
因而,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具体实施单位能举证证明地上附着物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实施,否则应推定强制拆除或者清理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清理行为的行政主体,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涉案苗圃被强制清理前,县政府就发布了《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公告》,将案涉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因此,对于该范围内发生的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被清理等强制行为,首先应推定该行为系县政府、县国土局实施,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县政府、县国土局否认该行为系其实施,并辩驳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同时,提出苗圃系施工方清理,但并未就此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县政府、县国土局以此为由抗辩其不是实施强制清理行为的主体,且不应承担责任实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在明拆迁律师
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拆迁主体不明,推定政府担责”并不是仅限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而是同样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找不着责任主体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就要担责,这没有任何争议可言。广大被征收人要勇于维权、善于维权,在遭遇违法暴力拆迁强征时敢于起诉地方政府的强征行为违法,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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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