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房屋拆迁案例:申请信息公开被变相答复,等同于无答复和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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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申请信息公开遭变相答复


胡某等3人因其房屋面临拆迁,于2015年11月向临淄区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依法公开:“2011年至2014年相关租赁土地和占地的青苗和地上符着物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和失地保险的发放、使用情况。”但是临淄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胡某等3人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答复》,其内容却是变相的没有向胡某3人进行公开答复,直至胡某3人委托谭深杰律师提起诉讼,临淄区人民政府也一直未向胡某3人公开上述信息,早已超过了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法定时间,其严重违法行为侵害了胡某3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胡某3人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深杰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胡某等3人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公开并书面答复。


胜诉:无权利之名,行权利之实,应担权力之责


庭审中,原告胡某3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如:村级事务五代理制度等,以证明原告依据相关制度认为被告必然掌握原告申请的信息;谭深杰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指出: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而被告辩称:其作出的答复合法,原告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属于被告的政府信息,无法向原告公开。随后也提交了一些证据。


但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依据却提不出否定意见。对于被告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谭深杰律师在法庭上回应说:“对于被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理由不成立,缺乏法律依据。被告虽非乡镇人民政府,但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了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其工作内容正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内容,行使了乡镇人民政府的权利,应承担乡镇人民政府的义务。根据临淄区村级事务五代理工作制度,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正是被告明确工作的内容之一,其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容置疑。


对于原告律师的辩词,被告无以辩驳。


最终,临淄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情况认为: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查明原告所述事实,原告申请公开信息并无不当。而被告向其管辖下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即本案原告公开申请的信息,属于被告职责范围。对于原告胡某3人提出的公开申请答复,其答复时间已超过法规规定的期限,违法法定程序。


综上,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被告临淄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稷下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关于胡某等3人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答复》;2、被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人民政府稷下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胡某等3人于2015年11月向临淄区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公开,并书面答复。原告胡某等3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律师说法:


申请信息公开是拆迁行政诉讼常用手段,以达到纠正行政机构错误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目的。提起诉讼,一能为拆迁户争取必要的时间,二能为后期掌握谈判主的动权埋下伏笔。因此,提起信息公开的胜诉判决非常重要,这考验执业拆迁律师的专业技能和代理经验,当然,这也需要当事人的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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