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地拆迁必须取得合法的批准才能够实施。但是,有了批准文件也不代表征地拆迁就是合法的,还要看这份批准文件到底合不合法。譬如因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土地,在实施土地征收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批复。在建设用地批复的取得过程中,需要履行众多程序,经过层层审核,同时也赋予了被征收人权利救济的机会。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邓青锋律师团队将通过本团队的一则建设用地批复被确认违法的案件为大家简要介绍其中可能会存在的问题,并为大家概述农村征地的程序。
【基本案情:批少占多下的征地批复怎么办?】
当事人代某在B地块的房屋因该区域存在“植物园综合开发项目”而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代某找到本团队律师进行寻求法律帮助,律师对其情况了解后,及时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据此获得了征地公告,于该公告中得知涉案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的存在。
然而律师经研究发现,该建设用地批复所批准的地块为A地块,而在实际的征收实施过程中,B地块亦在该项目范围内。
也就是说实际的用地范围为A+B地块,但是建设用地批复批准的只有A地块。B地块的被征收人代某也未得到相关的告知,该建设用地批复明显在审查时事实认定不清,且该建设用地批复还存在未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等与被征收人权利密切相关的程序的违法之处。
在邓青锋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当事人及时针对涉案建设用地批复向省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最终,涉案建设用地批复因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而被确认违法。
【知识拓展:为什么说“批少占多”危害大?】
征地拆迁切实影响着被征收人的权益,不管在征收前还是征收实施过程中,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符合当下“阳光拆迁、透明征收”的政策要求。
这里,简要介绍申请征收土地前的拟征收程序及这一阶段被征收人所享有的权利,以供大家遇到征收事宜时做初步的判断。
根据最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前,必须完成以下程序:
1.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提醒的是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是后续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重要参考。
因此,在征收部门将土地的调查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性质、权利人、面积、地上附着物的认定情况等——送达被征收人确认时,被征收人要及时予以核实,如有异议,要及时提出。
2. 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1)公告内容: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
(2)听取意见或组织听证会:需要注意的是,当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组织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
3. 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人于上述公告期内持相关证明办理补偿登记。
4.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1)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的,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有异议无法签订协议的,申请征收土地时会作出特别说明,为其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做准备。
只有在一步一个脚印地完成上述程序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可向省政府申请征收土地。
故此,在前述涉嫌“批少占多”的案件中,“批少”绝不仅仅意味着征地批准文件可能存在“先上车后买票”的情形,更意味着本属于被征地农民的知情、参与、监督权利可能严重打了折扣。也正因此,“批少占多”涉嫌土地违法,被征地农民切不可只单纯地考虑补偿利益问题而将此类严重违法轻轻放过。
某种意义上讲,只有盯紧法律赋予农民朋友的每一项权利,并将其落到实处,最终争取到的补偿安置条件才会是足够公平、合理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绝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更不会直接写在任何一个法条上。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邓青锋律师团队再次提醒:以上只是有关集体土地征收时的大致程序,仅供大家作为初步判断的参考。随着征地拆迁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被征收人很有可能无法发现其中存在的违法点,因此一旦遇到本区域存在征拆事宜或者发现自己的权益有受到侵害的可能,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由专业律师进行专业的研究、分析、判断,切不可自以为是而错失权利救济时机。(王晓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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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