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对确认违法判决做了较大的修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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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导读:自2017年7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再次作出小幅修改,检察机关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职。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