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咨询

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坚持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维护社会公平、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或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房屋拆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账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决定。


准予拆迁许可的,拆迁人与金融机构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五日内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日内在拆迁范围内书面公告下列事项: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期限;


(四)拆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依法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或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布公告时,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依法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准予延期或者不准予延期的书面答复。准予延期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面积、地点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拆迁下列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拆迁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办理证据保全:


(一)代管房屋;


(二)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三)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


第十条 在约定或者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得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人民政府不得强制拆迁。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应当到达拆迁现场,拒绝到达拆迁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执行。


强制拆迁前,执行人员应当对被拆迁人的财物逐件进行登记并运到指定处所交由被拆迁人接收,被拆迁人拒绝接收的,应当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被拆迁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执行机关不承担责任;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强制拆迁后,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拆迁笔录,并连同财物登记一同交由被拆迁人签字。被拆迁人拒绝签字的,由执行人员在笔录中载明。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或者强制拆迁执行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文件,分别到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出具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证明。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当事人应当自安置住房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和利用补偿费自购房屋的契税征收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完毕后一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报送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拆迁估价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十七条 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具备法定资质的估价机构目录,供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相对多数意见确定。


第十八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负责委托。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拆迁当事人公示七日,听取有关意见,并就涉及拆迁估价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的意见予以说明。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九条 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并且分别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


第二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拆迁估价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但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原估价机构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接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经过两次评估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确定评估价格。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认为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与其中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第二十四条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正常拆迁评估或者被拆迁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拆迁人或者估价机构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或者由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公证、见证情况应在估价报告中载明。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实际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或者登记不明确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


第二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有异议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面积的,由双方共同指定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房屋面积按实际测量结果确定。


第二十八条 拆迁有院落的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房屋外墙勒角水平距离一点六米计算,但不超过土地使用证标记的范围)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二)有建房批准文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但其办理产权调换住房或者另购置住房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三)无建房批准文件的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院内剩余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和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办理房屋所有


权登记的,按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产权调换的房屋或另购置的房屋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集体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不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的,按照临时建筑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共有房屋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共有人对安置补偿方式和各自所占有的份额达成一致的,由拆迁人按房屋共有人的书面约定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各共有权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和各自所占有的份额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拆迁人按本条例的规定对各共有人给予货币补偿并提供临时周转用房,所补偿的货币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第三十一条 拆迁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费或者安置用房。


第三十二条 拆迁市直管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届时公房出售政策购买住房后,再按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按照可以出售的同类房屋计算方法,分别给予房屋所有人、承租人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法和补偿金额,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私有出租住房,租赁合同经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出租建筑面积,由拆迁人对承租人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和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出租人按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给予三个月的租金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六条 拆迁时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四十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按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基本情况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拆迁利用住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经营者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搬迁补助费和三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拆迁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根据经营者在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按经营者当年应当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给予十二个月的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三至六个月的补偿。


第三十九条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需要临时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其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发放六个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月起至迁入调换房屋之月止。


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被拆迁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时迁入调换房屋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拆迁裁决


第四十条 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裁决时,对拆迁范围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占全部被拆迁户数四分之一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裁决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受理拆迁裁决申请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行政裁决,并出具裁决书。


行政裁决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编辑


第四十七条 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资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搬迁期限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或者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十四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2018年8月1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代理的大兴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征地律师: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何某某诉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2月11日江西省南昌市阳明东路和谐大厦八楼行政复议听证大厅举行听证黄晓丽律师代理的信息公开回复复议

25年08月14日
【征地拆迁补偿】遭遇“麻袋套头”式恶性劫持,补偿数额最终提高近6倍

25年08月14日
北京市房屋拆迁案例:住建委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被确认违法!

25年08月14日
2017年7月12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金龙律师代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

25年08月14日
本所陈丽芳律师代理的魏女士复议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昌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2017年10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举行听证会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复议浙江省人民政府用地审批意见书一案

25年08月14日
从305号令到590号令,房屋拆迁到底发生了哪些巨变?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0月23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晓丽律师代理的行政强制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儋州市那大镇番园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5年08月14日
山东省房屋拆迁案例:打电话告知要下限期拆除通知?奇葩拆违被确认违法!

25年08月14日
棚改、旧改和危改,补偿上有区别吗?

25年08月14日
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

25年08月14日
2019年河北省邯郸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规划项目一览表

25年08月14日
贵州省房屋拆迁案例:棚户区改造遇偷拆,公安机关处警需书面答复!

25年08月14日
城中村改造拆迁怎么补偿

25年08月14日
居民小区拆迁如何赔偿

25年08月14日
2018年湖南省醴陵市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表

25年08月14日
小心!你的房屋有可能被认定为棚户区改造范围了

25年08月14日
2019年7月24日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尹某某诉深州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7年9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开庭审理本所马丽芬、闫会东、毕文芳律师代理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责令改正通知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0月16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政府征收决定、政府复议决定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2017年5月17日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王家才律师代理的汝阳县国土局履行信息法定职责案

25年08月14日
2019年6月24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杨念平律师、李群杰律师代理的荥阳张先生诉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3月5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张伟律师代理的合同无效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由本所王金龙律师、陈福文律师代理的刘某诉桂林市叠彩区城市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深圳市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5年08月14日
新起点,新篇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乔迁公告

25年08月14日
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棚户区改造征收房屋安置房交房补充办法》的通知

25年08月14日
【公房拆迁】留神!住得好好的公房,遇棚户区改造竟分文补偿没有,咋弄的?

25年08月14日
棚改补偿标准计算公式

25年08月14日
2019年,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你是选货币还是选住房?

25年08月14日
北京市一环外73.9平米房屋3400万巨额补偿,梁红丽律师协商结案

25年08月14日
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屋遭违法拆除,赔偿金额还能比补偿提升吗?

25年08月14日
中央对城中村改造补偿

25年08月14日
2018企业拆迁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征收拆迁中突遇危险房屋鉴定?这5件事不了解你恐怕要上当!

25年08月14日
2018年海南省乐东县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项目

25年08月14日
房子稀里糊涂就被拆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前置文件你了解吗?

25年08月14日
山东省房屋拆迁案例:打电话告知要下限期拆除通知?奇葩拆违被确认违法!

25年08月14日
不签补偿安置协议就没人敢拆房?快醒醒吧,这4种情形例外

25年08月14日
房屋拆迁前遭殴打、拘禁,这4种不同情形下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

25年08月14日
2018年天津武清区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信息

25年08月14日
棚户区改造营业用房只给货币补偿?征收决定被判违法!

25年08月14日
棚户区改造模式解析

25年08月14日
2018年海南省儋州市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计划公布

25年08月14日
违法逼迁烽烟四起,政府该如何查处?在明律师告诉你……

25年08月14日
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

25年08月14日
浙江一民房不到3年被拆2次 在明律师:这次未必是偷拆!

25年08月14日
房屋已遭司法拆迁,还能有办法维权?

25年08月14日
2018年湖南省株洲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表

25年08月14日
【房屋拆迁】城中村纳入棚改户拆迁是否合法?

25年08月14日
2018年江西抚州棚户区改造征收计划表出炉

25年08月14日
2018年陕西省商洛市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第二批)

25年08月14日
2018年浙江建德市新安江府北、健康南区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5年08月14日
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5年08月14日
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5年08月14日
城中村房屋拆迁怎样补偿

25年08月14日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25年08月14日
市场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打行政官司的征地拆迁律师有哪些?

25年08月14日
2020年7月22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线上开庭审理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张某诉北京市公安顺义分局不作为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20年7月22日古塔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网络开庭审理本所梁红丽律师团队代理的辽宁锦州霍某诉古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拆一案

25年08月14日
拆迁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公布!

25年08月14日
农村旧房补偿款

25年08月14日
信息公开诉讼常识:解读最高院司法解释(七)

25年08月14日
农村基本农田上“长”别墅,城里人真的也能买吗?

25年08月14日
2017年8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东升法庭开庭审理本所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代理的分家析产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浙江省2018年度丽水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项目清单(第三批)

25年08月14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