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面对征地拆迁,被征收人最关心的肯定是自己到底能获得多少补偿?征收领域的主要矛盾也在于此。当前普遍偏低的补偿安置与被征收人对改善居住生活条件的较高预期之间,可以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究竟什么样的补偿才是公平、合理、合法的征收补偿呢?被征收人又该用什么样的尺子去去衡量补偿低不低呢?《在明说法
》第72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在明
就来和大家谈谈这个问题。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来说,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关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一原则所说的,就是我们在之前的节目中经常提到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中普遍优先适用的“市场比较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拆一还一”是城市房屋拆迁的最低补偿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征一还一”产权调换,即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簿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棚户区改造类项目确定的补偿比例会达到1:1.2,也就是在现有房屋面积的基础上再增加一部分补偿,来确保被征收人在搬迁后,可以切实改善居住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征收方以房屋无证或是属于危旧房、棚户区等理由,把补偿比例压到1:1以下的情形,通常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甚至有不少被征收人在咨询时,反映自己得到的补偿比例只有1:0.6,当然对于这其中的原因律师要针对每个被拆迁人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但是这样明显锅底的比例通常都是不正常的,被征收人完全可以开启依法维权的进程。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要遵循“一项原则一个参照”。由于农村的集体土地是不能自由入市交易,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也不能随意转让,所以它的补偿原则与城市房屋不同。《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要求,“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要保证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加上政府补贴,要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另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不仅是补偿安置的标准可以参照590号令,征收补偿的全流程程序同样可以参照。例如城市房屋拆迁,有较为科学严谨的房屋价值评估环节,那么农村房屋拆迁也同样要有评估程序。这里要提示大家,农村宅基地上房屋面临拆迁时,补偿标准决不能仅仅计算一个重置成新价,地的价值,同样要反映到房屋的补偿上来。也就是说,补偿价要在,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的基础上加上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而区位补偿价的核心数据,就是当地普通住宅得指导价。对于与城市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或者已经被划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完全可以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原则来确定区位补偿价。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