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埠头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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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发〔201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新埠头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祁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


新埠头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实施新埠头片区人民医院、浯溪中学等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公平、公正顺利推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一)项目名称:人民医院、浯溪中学等项目。


(二)征收补偿安置范围:浯溪街道新埠头片区的房屋及建(构)筑物等附属设施(以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祁政发〔2014〕29号)。


(四)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及相关文件。


三、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一)征收人:祁阳县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三)征收实施单位: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祁阳县收储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示。


(二)征收方案征求意见。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房屋征收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六)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七)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的,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收人名义实行专户储存;对拒不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其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房屋征收当事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征收人本着“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收人三方利益。征收工作应做到“四公开、一监督”(公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时间、公开安置房(地)座落和面积,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


(二)被征收人应服从项目建设的需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出现妨碍征收工作的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腾地工作。


六、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具体办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祁政发〔2014〕29号)规定的补偿标准采取货币补偿。 


(二)安置对象


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并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的产权人。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只给予一次安置,不得重复安置。空挂户、外来户一律不予安置。所有安置对象实行“六堂会审”,即由县政府组织业主单位、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镇(街道)、村(社区)等进行审定,并予以公示后确定。


(三)安置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方式分别为货币补偿安置、房屋置换安置或集中迁建安置三种。


1.货币补偿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折合成新补偿计算。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按17万元/人的标准(其中购房补助12万元、社保扶持费5万元)进行安置。


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时,增加1人份额。 


2.房屋置换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折合成新补偿计算。


(2)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以成本价格购买县政府建设、确定的安置房,按1人户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下同)、每增加1人增加5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


(3)安置房户型原则上按每套90平方米、110平方米、140平方米或160平方米设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应选择安置总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户型:每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在三代以内(含三代)的,购买安置房不得超过2套;每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超过三代的,购买安置房不得超过3套。购买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安置标准的部分,不足部分每平方米按市场价减去成本价的标准计算补差金额;超过部分按成本价购买,以成本价购买面积每套不得超过20平方米,再超过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楼层和方位的价差按各楼盘确定。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 


(4)被征收人可以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面积6平方米/人的安置房中的商业用房。


(5)指定安置房的成本价(含报建、办证等费用),多层为500元/平方米、高层为800元/平方米,安置房多层或高层的划分由有关部门确定。安置房坚持“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3.集中迁建安置


(1)以户为单位,坚持以土地使用证确定的面积数据为准,按照“正房占地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的,最多安置两宗地;正房占地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安置一宗地”的原则实行房屋拆迁安置。安置地面积超出正房占地面积的,多出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缴纳费用。安置地面积少于正房占地面积的,少于正房占地面积按征地价格给予补偿。


(2)对要求分户进行安置的,坚持以土地使用证确定的面积数据为准的原则,达到结婚年龄、达到“三分一独立”(分户、分房、分灶、经济独立)条件的,可申请分户安置。


(3)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处房屋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补偿标准折合成新补偿进行补偿,但不予安置。


(4)征收农用生产房屋、经营性质房屋、附属房等只作货币补偿,不作土地安置。


(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办理。


(6)集中迁建安置地点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原则上安排在本村、组邻近规划小区用地范围内。


(7)安置顺序上按照“先征收,先选址,先安置”的原则进行集中迁建安置。


(8)集中迁建安置实行统一规划。


(9)安置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七、房屋征收安置的有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以土地权利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确认的土地权属、面积、地类及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为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二)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按照重置价补偿标准折合成新补偿进行补偿,但不予安置。


八、不予补偿的情形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突击装修(饰)的;


(四)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五)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六)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以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七)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装修;


(八)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装修;


(九)室内外非正常装修。


以上装修(饰)不予补偿。


九、其他补偿


(一)被征收人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营业用房,在征收前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面积给予350元/平方米的营业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将有合法手续的住房部分改为生产用房(含冷藏、冻库等用房且在征收前办理有关经营证件),具有企业生产用电条件和企业用电连续缴费凭据,并同时具备本部分(一)项规定条件的,可按实际生产用房面积给予450元/平方米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但实际补偿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企业,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可按企业实际生产用房面积给予550元/平方米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


未同时具备合法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用电证明等条件的,不给予营业或生产补偿。补偿后不再归还经营、生产场地或作其他安置。企业营业用具、商品、产品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承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从事商业、生产活动的,由被征收人负责搬迁,对本条规定的营业或生产补偿应支付给承租人,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及“村支两委”的办公用房,按批准土地用途在使用的,按5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四)利用经依法批准的建筑从事养殖的,可给予1000元/户的转移费,其中经市、县主管部门批准、有独立养殖用房的规模化专业户,按养殖规模给予转移费,但不得超过8000元/户。养殖的活体动物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自行处置。


(五)未取得合法用地或建房批准手续,但在《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祁政发〔2014〕29号)实施前经市、县旅游、畜牧、兽医、水产等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关经营、养殖等手续的“农家乐”、规模化养殖场等,被征收人在征收通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养殖的活体动物或生产经营用具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


(六)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房屋置换安置和集中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过渡费应一次性支付。因征收单位原因导致安置地或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仍未交付的,征收单位应与被征收人重新约定过渡期限,并双倍支付过渡费。


实行房屋置换安置、集中迁建安置的,计付两次搬家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


(七)基础超深补偿标准:1.凡拆迁户安置房基础平均深度在5米以内(含5米)的,不作基础超深补助;2.拆迁户安置房基础平均深度在5米以上至10米(含10米)的,单壕铺面补偿7千元,双壕铺面补偿1.3万元,三壕铺面补偿2万元,四壕铺面补偿2.6万元。另外按井桩总超深补100元/米,其计算式为[井桩总深度(米)—5米×井桩总数量]×100元/米;3.拆迁户安置房基础平均深度在10米以上至15米(含15米)的,单壕铺面补偿1万元,双壕铺面补偿1.8万元,三壕铺面补偿2.8万元,四壕铺面补偿3.6万元。另外按井桩总超深补150元/米,其计算式为[井桩总深度(米)—10米×井桩总数量]×150元/米;4.拆迁户安置房基础平均深度在15米以上的,单壕铺面补偿1.5万元,双壕铺面补偿2.4万元,三壕铺面补偿3.9万元,四壕铺面补偿4.8万元。另外按井桩总超深补200元/米,其计算式为[井桩总深度(米)—15米×井桩总数量]×200元/米。


(八)其他附属设施、搬家费、过渡费、迁移坟墓等按《祁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祁政发〔2014〕29号)规定执行。


十、奖励措施


(一)按期签约腾地奖


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空腾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依法拆迁的房屋,不予奖励。


(二)征收工作连动奖


为鼓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同一村民小组的被征收人相互做工作,积极主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设立征收工作连动奖。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同一村民小组所有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拆迁腾房的,每户奖励2万元;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同一村民小组90%以上的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拆迁腾房的,已签订补偿协议并拆迁腾房的每户奖励1万元;未签订补偿协议和腾房的不予奖励。


(三)支持工作奖


对于支持工作提前腾空并拆除房屋的被征收户设立支持工作奖。在规定腾空并拆除房屋的时间提前15天腾房交地的,给予被征收户奖励2万元;在规定腾空并拆除房屋的时间提前10天腾房交地的,给予被征收户奖励1.5万元;在规定腾空并拆除房屋的时间提前3天腾房交地的,给予被征收户奖励1万元;以后拆除的不再另奖。


(四)引导奖励奖


为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员5万元/人的引导资金。


(五)自觉控违奖


被征收人没有违法改、扩建等不当增加补偿费行为的,给予每栋(户)自觉控违奖1万元。


十一、征补偿费及奖励支付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费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付款50%,全部拆除腾地后付清;按期签约腾房奖、征收工作连动奖、支持工作奖、引导奖励奖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十二、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一)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拒绝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责任追究 


(一)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玩忽守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扰、破坏征收工作,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名词解释


“新埠头片区”是以新埠头村为核心,因项目建设需要辐射到新埠头村周边的其他村组。


“被征收人”是指在征地中被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家庭。 


“家庭人员”是指房屋法定所有人户口本上在册家庭成员,不包括暂住、寄住和投靠人员。 


“合法正房”是指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房屋,不包括杂屋。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不进行统一安置,不安排宅基地,按人口发放购房补助、社保扶持费,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房屋置换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将被征收人集中统一安置到新建的安置区内,由被征收人按政府确定的价格购买安置房。 


“成新补偿”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按房屋建筑年限以房屋征收重置价对应的比例(建筑年限≤5年,为重置价的100%;5年10年,为重置价的90%)给予的补偿。 


“集中迁建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补偿后,由征收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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