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些年,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提速,全国各地开展了“热火朝天”的征地拆迁“运动”。在此过程中,征地拆迁领域成为了各方利益博弈的汇集点。那么,如何在征地拆迁中实现公平,协调各方利益,就需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程序行政。但是在现实中,一些行政机关为达到推进拆迁进度的目的,往往采取一些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的行为,即将居民房屋认定为违建或者危房,强制实施拆迁行为。这些“变相逼迁”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的影响,严重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那么容易就D级了?】
王某等三人在吉林省长春市A市M村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并在该处合法经营多年。2013年11月,三人的房屋被列入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同年,当地国土资源局又对三人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7日,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当地街道办事处对王某三人的房屋进行鉴定与处理的申请。随后,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了某监测中心进行鉴定。经过检测,监测中心出具了王某三人房屋为“D级”危险房屋的意见。于是,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4月23日分别就王某等三人的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并当日留置送达。次日,对王某三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在王某等人未自行拆除危险房屋的情况下,于短短4天后对王某等三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决定将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危险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并再次留置送达。最终,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4月28日在A市公证处公证保全证据的前提下,对王某三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王某等三人不服,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如此排险程序违法】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等三人的房屋被纳入农用地转用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应按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就本案而言,街道办事处并非危房鉴定的合法申请主体,在危房鉴定环节即存在程序违法。且既然当地国土部门已对涉案房屋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就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来依法实施强征拆迁。为规避审查较为复杂、严格的司法强征程序,转而另辟蹊径走“以拆危促拆迁”的路子,显属行政目的不当,此种做法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多起典型裁判所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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