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这是一个并不难的“看图找错误”式的问题。如图来自于北京市大兴区某镇人民政府针对当事人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书”。那么,这里面究竟存在几处较为明显的法律错误呢?这样一份看上去气势汹汹的限拆文书,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吗?
如果您看清楚了,并且在心里有了自己的答案,那么请看下文……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明文规定,这份打算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涉案“违建”的文书应当叫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而不应叫“限期拆迁决定书”。因为拆除和拆迁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后者在2011年以后和征收几乎是同义词,是要给补偿安置的。试问,镇政府打算给涉案房屋多少补偿安置呢?如果没有,又何来的“拆迁”一说呢?
各位看官可以上眼仔细瞧瞧,这份“限期拆迁决定书”中对于责令限拆的期限是怎么写的。你没看错,它上面写的是2018月11日23前!如此草率、随意的文字错误竟出现在盖着镇政府大印的法律文书上,实在令人大跌眼镜,并对作出此文书的机关的法治水平甚为忧虑。
自然,文书中的文字错误不只这一处,比如“违法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等等。
文书中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很遗憾,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在明律师想请教的是,当事人的另外3个月救济期限被谁偷走了呢?
文书中最后写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然而依旧很遗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针对拆除违法建筑所作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里所说的“法定期限内”,就是指“拆违行政决定”的法定救济期限内,针对的就是本案中所涉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故此,只要当事人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镇政府就无权继续自顾自地“依法”强制拆除,而只能等待复议、诉讼的审理结果出来后继续推进《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执行程序。
目前,本案当事人已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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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