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咨询中养殖场再次成为了提及率极高的焦点问题。养殖场为何在农村地区总是“不招人待见”,甚至反复被有关部门查处、拆除、清理整治?要想最大限度的规避此类风险,农民又该怎么办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用极短的篇幅给出大家最具实用性的建议。
【要点一:养殖场不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相关国家层面政策文件中均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持十分坚决、明确的态度,甚至用出了“长牙齿”“零容忍”等形容词。
一言以蔽之,永久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种植稻谷、玉米、蔬菜等基础性作物,其他的一律不让种,更不能占。
种树不可以,种水果不可以,挖塘养鱼不可以,那么建养殖场就更不可以了。从自然资源部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养殖场的相关案件查处、通报的情况看,养殖场的结局只有一个:被拆除,或者在没收后被拆除……
对于农民而言,只有确保自己所建的养殖场及其附属设施、建筑没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才有确保其合法性的起码前提,否则一切免谈。
【要点二:养殖场占用一般耕地的,要履行“签协议+备案”的手续】
严格意义上讲,乡村庄规划编制中应当能够体现出专门的“养殖设施用地”来,养殖场就可以建在这样的专门属于它的土地之上了。农民朋友在建设养殖场前可以查询所在村的乡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看看有没有这样的百分之百没问题的土地可用。
不过现实中很多地方的乡村庄规划尚未完成编制,究竟哪里是“养殖设施用地”村长恐怕也回答不清楚。此时我们可以考虑占用一般耕地建养殖场。
但需要注意的是,农民绝不可在自家承包的一般耕地上擅自建造养殖场,而是一定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具体而言,就是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养殖用地协议,并向乡镇政府备案。可能的话把乡镇政府也拉进协议当中来,这样就更有保障了。
只要大家在签约、审批过程中询问了当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得到了其允许建造养殖场的许可,养殖场未来就比较踏实。农民要将相应的书面材料或者通话、谈话录音留存好,免得到时候对方不认账,自己拿不出曾申请、报批的证据来。
根据行政法领域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只要有了乡镇政府的“背书”,我们的养殖场就是不能随便被拆、被罚的,真要拆那就得按合法建筑、设施的标准给我们补偿。
自家的承包地,想建什么还不是我自己说了算么?这种想法可是要不得的,一定要趁早摒弃。
【要点三:不要以养殖的名义搞其他建设活动】
养殖是农业行为,在农用地上搞养殖没有本质上的违法点。但在实践中,一些村民在占地建造养殖场后,却偷偷摸摸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将养殖建筑、设施的规模持续扩大,甚至在若干时间后搞起了盖房、建农家乐和农业观光园、开餐馆民宿等行为。
请各位牢记,这些行为都明显超越了“养殖业”的范畴,是对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的改变,依法必须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才能去做。
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养殖设施用房的面积、高度等方面均有相应规定,不能“房”比“场”还多。此外,畜禽饲养产生的粪便污染等因素也必须要考虑到,在建设时要避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当地划定的禁养、限养区域,避免将养殖场建在河道行洪区内。同时,要办理与畜禽养殖相关的其他审批、证照,不懂的要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咨询。只有这样,我们的养殖场在面临各种清理整治行动时才不至于陷入被动局面,农民也才能踏实放心的从事养殖产业。
最后一点需要谨记的就是,养殖场的建设无需办理所谓“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若相关方以没有这类许可手续为由将其认定为违建或者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农民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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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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