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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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人民政府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1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以下称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越城区政府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承担。

  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与越城区政府密切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越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八条 申请房屋征收的单位(以下称征收申请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红线图)及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三)国土部门出具的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属于国有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征收补偿初步方案;

  (五)征收补偿费用资金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收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国土、规划、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权属以及房屋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收集相关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建立由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由市规划局牵头,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置。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的同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取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同时测算征收成本。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调查登记、核实工作结束后,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和范围,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基本情况,补偿安置总费用测算,签约期限,补助奖励政策,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安置房源的数量、地点,期房安置时的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等。

  第十三条 越城区政府应当自收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征收补偿方案后,组织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政府门户网站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第十四条 越城区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越城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 越城区政府应当根据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等情况,在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300户(含)以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越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其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提供的安置房源可以折价计入征收费用,折价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征收补偿费用的70%。

  第十七条 越城区政府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越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十九条 对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每年度公布。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公布后10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确定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如有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评估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房屋征收部门结算,费用列入项目征收成本。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共同签字确认。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室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无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予以修正。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必须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八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补助和奖励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征收决定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计租;被征收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房屋的,仍按征收时的差价金额补购。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基础上增加20%对其进行补贴。

  第三十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对安置到中高层、高层的被征收人,安置用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其安置用房总价中可少付3平方米的金额;安置用房每单元设置两部及两部以上电梯的,其安置用房总价中可少付10平方米的金额,少付部分面积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验收合格。

  第三十一条 征收砖混结构住宅,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统一以最大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补偿安置面积(顶层带阁楼的,阁楼除外)。如该住房系按房改政策购入,补偿安置面积超过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部分应按原房改购房价格补购,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直接核减。

  第三十二条 征收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非成套住宅)的,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一)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二)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或承租人不符合公有住房房改购房政策的,按被征收住房原建筑面积向最接近安置用房面积的套型上靠予以直接安置公有住房,上靠面积不结算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征收房管部门直管的非住宅公房,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向房管部门申请终止原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征收前条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非成套住宅)以外的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具体的补偿方式,经协商仍不能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 征收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的住宅用房,房屋征收部门除按本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补偿外,对房屋承租人应以续租面积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直管住宅公房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越城区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调查确认。

  房屋所有权人要求改变原登记用途的,可在其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前,持有关文件向产权登记部门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改变用途的审批由产权登记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延续使用的营业证明。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已经国土、规划、工商、产权登记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用途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用途确认单)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文件的,按认定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未经批准的,其房屋用途的认定办法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其中改变房屋用途用于商业用房经营,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可按经营面积、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变更登记时依法补缴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及未能变更为商业用房的经济补偿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及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三十九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越城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在市区购房,或者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2年内在市区购房作为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补偿金额(含选择货币补偿增加的补贴金额)等额部分,可依法免缴或予以退还房屋契税。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其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可依法免缴房屋契税。

  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含选择货币补偿增加的补贴金额)按照国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确需缴纳的所得税,被征收人缴纳后凭纳税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从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按实际缴税额予以支付。

  第四十一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费。超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而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三条 越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同时填报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表。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包括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越城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

  第四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完成房屋征收后三个月内,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移交给国土、房管部门予以注销。

  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建立房屋征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对市区房屋征收计划制定、安置房建设计划落实以及房屋征收中确需由市政府协调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房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国家、省出台的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绍兴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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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朝阳市刘先生诉辽宁省朝阳市国土资源局撤销告知书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又通报45起,大部分被拆!占耕地建房,快停下!

25年08月14日
2018年深圳棚户区改造新政策出台:统一安置补偿标准,最高允许增购10平米!

25年08月14日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2018年3月12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晓丽律师代理的返还原物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1月1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聂荣律师代理的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案

25年08月14日
2019年8月2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朱某某诉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7年12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张伟律师代理的法定继承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限期签署搬迁补偿协议通知是补偿决定吗?小心这其中的危机!

25年08月14日
2020年8月7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网上开庭审理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山东省济宁市唐先生等人诉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5月15日北京市丰台法院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代理的法定继承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4月24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群杰律师代理的政府确认征收决定违法案

25年08月14日
2017年11月14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明亮律师代理的补偿协议书无效案

25年08月14日
房屋拆迁程序是怎么样的

25年08月14日
本所李群杰律师代理的汪先生复议宁夏吴忠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2018年7月1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丽芳律师代理的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25年08月14日
2017年7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谈话本所纪召兵律师代理的拆迁裁决纠纷再审案

25年08月14日
2017年6月6日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高峰律师代理的阜平县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2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张伟律师代理的分家析产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3月28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代理的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5月15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博韬、贾素飞律师代理的拆迁房屋违法三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代理的政府行政补偿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8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补偿安置协议再审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7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毕文芳律师代理的政府不服告知书案

25年08月14日
2019年6月6日山西省高院开庭审理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晋城城区赵某某等人诉晋城城区政府征收决定案

25年08月14日
2020年8月4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进行开庭审理本所王金龙律师团队代理的周某等五人诉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撤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9年5月20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杨念平、王家才律师代理的马先生诉光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光山县人民政府、光山县城市管理局、光山县人民政府紫水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一案

25年08月14日
本所周涛律师、陈晨律师代理的王先生诉邢台市桥西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纠纷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本所黄晓丽律师代理的何某等二人诉九江市国土资源局濂溪区分局及九江市濂溪区政府关于撤销市国土资源局濂溪区分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及市濂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2017年6月1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代理的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本所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的姚女士诉海林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纠纷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由本所聂荣律师代理的刘女士诉西安市鄠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乡村振兴促进法》来了,这4件牵涉土地的利益问题有定论!

25年08月14日
黑龙江土地征收案例:用5年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决定今天的土地补偿,合法吗?

25年08月14日
本所刘勇进、谭深杰律师代理的王先生等18人诉沛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违法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修铁路占房屋赔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征收范围确定后的限制

25年08月14日
2018年7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毕文芳律师代理的政府不服告知书案

25年08月14日
2019年6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张伟律师代理的吴某某诉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6月8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念平律师代理的行政强制违法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9月18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纪召兵、张明亮律师代理的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25年08月14日
2017年7月19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城管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二审案

25年08月14日
“村民自治”能否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搞“强制腾退”?

25年08月14日
2017年7月17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艳律师代理的规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不存在答复案

25年08月14日
国家征收土地怎么领钱

25年08月14日
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梁某某、密某某复议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2020年9月17日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所金长胜律师代理的伊女士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25年08月14日
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就能肆意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吗?

25年08月14日
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25年08月14日
关于公布盐城东闸北村棚户区改造地块(地块一)(第一批)奖励的公告

25年08月14日
由本所宋晓峰律师、刘博韬律师代理的卞先生等三人诉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三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毕文芳律师代理的行政行为违法案

25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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