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 本 案 情 】
委托人张先生合法所有的房屋,因安顺市中华西路二期道路建设被纳入拆迁红线范围内。安顺市政府的征收单位及工作人员虽与张先生协商,但双方并未对补偿事项达成合意。为“顺利”完成拆迁任务,安顺经开区管委会在未与张先生继续协商的情况下对张先生的房屋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致使张先生的房屋及物品被损毁,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面对市政府强大的行政压力,张先生选择了用法律的途径寻求救济,经过多方打听,最终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聂荣律师为维权案件的代理人。
聂荣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整个案件的经过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认为安顺经开区管委会不仅不具有拆迁资格,同时又存在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情形。最终在综合考虑各因素之后,聂荣律师选择了直捣黄龙、击其要害的行政诉讼方式,一纸诉状将安顺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
【 律 师 办 案 】
庭审过程中,被告安顺市政府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抗辩,认为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的是安顺经开区管委会,安顺市政府并没有参与拆迁更没有组织实施,被诉的行政强制行为与市政府无关。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被告市政府的答辩意见,裁定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情势急转直下,这可急坏了委托人张先生。但通过前期对案件周密的分析,聂荣律师识破了被告企图“金蝉脱壳”逃避责任之计,随即指导张先生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明确指出:安顺经开区管委会实际为安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市政府应对违法拆迁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将其列为被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面对聂荣律师强有力的答辩和论理,被告企图逃避责任的计谋昭然若揭。贵州省高院综合案件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完全采纳了聂荣律师的二审代理意见,裁定撤销了安顺市中院的一审驳回裁定,指令安顺市中院继续审理本案。
经过聂荣律师的努力,案件审理终于回归到正常的运行轨道,在明确行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聂荣律师乘胜追击,对安顺经开区管委会不具有拆迁资格,未履行法定程序,强行组织实施暴力拆迁等行政行为存在的严重违法情形,依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一举证加以证实,对被告安顺市政府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庭进行了充分详实的分析论证。
最终,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黔04行初61号判决,支持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安顺市政府应为本案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0月对原告张先生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 案 件 点 评 】
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其在主体资格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也并非所有的开发区都具有拆迁的行政主体资格,在实践中大部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作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来行使职权,权力来源是来自于设立机构的行政委托。这也就导致了,在实践过程中,经开区的授权存在不完整的情况,造成了经开区管委会在拆迁行政行为中违法行政的可能性。因此,当面对经开区的拆迁行为时,一定要明确经开区政府是否具有拆迁行政主体资格及行政职权的来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自身的合法利益。
办案律师简介

聂荣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士。自1996年8月参加法院工作,取得审判员、国家法官资格,任职民庭庭长,2007年转职为执业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征地拆迁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多年的法学专业学习及个人长期的探索与钻研奠定了其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十余年法官和律师职业的实践更进一步提升了其在法律专业领域的实务水平,通过其承办、代理的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为公民、企业争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相关权益。近年来,在传统的诉讼业务基础上,专项致力于企业法律顾问和房地产专业的研究及推广,为公司并购重组、审查、草签经济合同、优化企业管理、参与重大商务谈判、诉外债权债务清理等非诉讼事务提供了优质详尽的法律服务,在土地征收、土地开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
等“民告官”行政案件,商品房买卖、房产纠纷等专业诉讼案件中为委托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赢得客户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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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没有全国统一价,法定下限是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按省级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空白协议不能签:金额、安置房位置、过渡费标准由对方填什么就是什么,事后无法证明当初谈的数;签了字却拿不到原件的同样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