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案例:补偿安置方案已组织听证,再次申请就能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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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委托人李先生经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就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拟定的方案进行了听证。委托人根据区国土房管局发布的通告,按照要求向其邮寄《听证申请书》,可区国土房管局对此置之不理,认为已经组织过一次听证,不必对该申请再作回复……那么,征地程序中再次提起听证申请,国土部门就无需答复了吗?本案又能带给我们以怎样的启示呢?


【基本案情:二次申请听证遇阻】


委托人李先生在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某村拥有一套房屋。因璧城街道某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原告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之内。2017年2月,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收璧城街道某村某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的通告》,该通告载明“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单位、个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持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以书面形式向其提出”。次日,该通告范围内的村民小组共同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听证申请,请求区国土房管局为其讲解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以及安置途径相关政策。2017年2月16日,区国土房管局组织了李先生在内的申请听证的三个村民小组的部分人员进行了听证,告知该通告的内容。2017年2月24日,李先生根据该通告,向区国土房管局邮寄了听证申请书,区国土房管局次日收到,但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李先生的申请作出行政行为。并且区国土房管局拟定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发布且实施。李先生不服区国土房管局的不作为,希望求助专业法律人士,于是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


【办案经过:二次申请也要依法答复】


接受委托后,聂荣律师将相关法律法规与具体案情结合起来分析,认为:委托人在《听证申请书》所申请的内容、时间及程序,均符合《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的通告》中关于听证告知的规定。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区国土房管局对李先生提出的听证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但区国土房管局违法不作为,显然已构成了不履行法定职责。在聂荣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李先生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区国土房管局履行对李先生听证申请组织听证的法定职责。


区国土房管局答辩称:原告所在的某村于2017年2月16日对拟定的安置补偿方案提出了听证申请,被告已依法组织了听证。原告当时作为村民代表也到场参加了听证。因此,被告收到原告的《听证申请书》后,认为已经履行了组织听证的法定职责,且原告也参加了听证,被告已充分保障了原告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必要再次重复组织听证。综上,原告的听证申请属于重复申请,被告已经履行了组织听证的法定职责,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聂荣律师就此提出了代理意见: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具有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依申请组织听证的法定职权。2017年2月16日被告发布《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的通告》,该通告载明了当事人拥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原告按照通告要求,向被告提交了《听证申请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回复,违反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四条“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具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或第二十五条“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规定。所以,被告的不作为违法。


【胜诉】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被告已经就征地补偿安置拟定方案进行了听证,原告也亲自到场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且《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已实际施行。因此,虽然被告于2017年2月17日组织的听证的程序违反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但如判决重新听证已无实际意义。为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对原告听证申请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违法。


律师提醒


聂荣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政府部门在处理行政事务时,不要想当然的作为或不作为。法律作为办事依据,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逐步实施。在本案中,区国土房管局认为已经组织了听证,于是对李先生申请的事项置之不理,这就违反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构成了不作为违法。而本案中村民小组集体主动申请听证的做法,无疑值得广大被征地农民学习和借鉴。“申请听证权”,应当实际落地,而不应总是处于沉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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