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多年,被征收人的权利意识不断提升,对程序性权利的理解也日趋成熟。然而即便如此,一些地方政府仍会为了“快拆快建”而选择铤而走险,置590号令的诸多原则规定于不顾而径自采取“先拆房,再谈钱”的拆迁策略,令被征收人苦不堪言。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介绍咨询中获知的一个真实案例,看看从中能有哪些经验教训可供总结和吸取……
【基本案情:偷拆下的棚户区改造】
据到所咨询的两位被征收人介绍,安徽省某市某区于2017年启动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对其所处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然而项目自启动起,被征收人就未见到任何公开张贴的公告、通知,也未收到任何涉及征收的批准文件。被征收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自己的房屋不会被拆除,便在抱持对当地政府依法行政充分信任的心态下离家外出务工了,令自己的房屋唱起了空城计。
然而事与愿违,2018年春节刚过,在未与之签订任何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形下,被征收人的房屋即被直接偷拆。急忙从外地赶回家去的被征收人见到一片废墟瓦砾,不禁悲由心生,她们想不明白:政府就敢如此明目张胆的拆迁房屋吗?面对以改善民生为由头的棚户区改造,老百姓就真的没地方说话了吗?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此时该如何维权?】
两位当事人通过网络了解到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经过在网上的多轮咨询,她们决定亲赴北京寻求帮助。面对她们所遭遇的这种颇具典型性的情况,在明律师又将给出怎样的维权建议和经验教训呢?
其一,未守房,未跟进征收进度是教训。在明律师经过与当事人的深入沟通得知,早在2017年年初她们便得知了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消息。然而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竟自顾自的选择了在征收项目的最关键时刻外出务工,将房屋完全无防护的暴露在征收方的面前。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被征收人未能对征收方构成足够的心理影响与法律上的压力,变相放弃了维权的主动权,客观上为征收方“拆了再补”创造了实施的诱导条件。这是广大被征收人应当深刻吸取的教训。
另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只是单纯的认为征收方未提供任何文件,也未送达评估报告的行为违法,却忽视了对这一系列程序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救济。试想,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项目进行之中就针对其未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未就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未入户实施评估等违法点进行救济,及时行使590号令所赋予自己的一系列权利,那么偷拆的步伐很可能会被有效阻滞,被征收人也会获得更多的协商博弈空间。
故此,“坐以待拆”是不可取的,这一年的时间本应被白白荒废。事实是,如果被征收人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也许不出半年就能就征收补偿问题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过后它再怎么违法行政,那都是别人家的事情,就与被征收人无关了。
其二,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收集程序违法点起诉拆迁违法。总结完教训,我们再看该怎么办。就这样一个尚不清晰的案情,在明律师可以提出如下建议供广大被征收人在同类型案件中参考借鉴:
向法院起诉区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是否同时要求国家赔偿另行决定。就这样一个案情而言,区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广大被征收人只需记住一点:对于棚户区改造类项目而言,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经法院裁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拆迁被征收人的房屋。而有没有下达补偿决定,不仅被征收人本人会知道(必须依法送达),被征收人的街坊、邻居也会知道(必须依法公告)。如果这两方都不知道,那么涉案偷拆行为就是赤裸裸的违法暴力拆迁无疑。被征收人需要及时收集拆迁发生时的各种证据,理清自身财产损失,通过与征收方及时沟通并进行录音等方式进一步获取关于拆迁主体的证据,进而发动诉讼进行维权。
需要指出的是,是否同时要求国家赔偿要依案情而定,通常而言如有协商谈判空间,则这一请求可以适当延后提起,从而保留与征收方更多的协商沟通机会。
就涉案项目情况全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其征地批文、房屋征收决定、分户评估报告等文件,促使其更多违法点得以暴露。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实践中一些老百姓误认为获知信息是要通过“关系”“熟人”“后门”才有戏,这是对法律的曲解,更是因其对信息公开规定不熟悉导致的不当认知。简言之,与征收项目相关的几十项信息,被征收人均有权依法申请获得,完全不需要什么关系后门;二是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
类项目,是否对涉案土地实施了依法征收是被征收人考查的重点。如果涉案项目存在未批先占等土地违法情形,那么后续的拆除房屋行为也不会有法律依据。“先地后房”是这类项目的正常逻辑顺序,被征收人在维权时要对《土地管理法》及590号令予以综合运用。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工作要在依法维权的第一时间开展,为诉拆迁违法奠定证据基础。征收方被挖出来的违法点越多、越彻底,则被征收人通过诉讼获取公平、合理补偿的机会就越大,法院也就越不敢在裁判中倾向于征收方。
在明拆迁律师
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房屋遭偷拆虽然已导致被征收人的维权筹码减少,但尚不至于对维权大局产生决定性影响。最高院所发布的“许水云案”应当给被征收人更多希望与信心——即使房屋不幸遭拆迁,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仍然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什么都没有就直接拆迁,被征收人当然不能答应!而面对纷繁复杂,且集体、国有、棚改程序混用的客观情况,尽早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案件,也是当下被征收人有效维权的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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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