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重庆晨报近日报道,4月13日,浙江湖州安吉县某派出所辖区的禹山坞村发生一起房屋被偷拆的案件。

“我的房子已经被偷拆过一次,后来我报警,他们说拆错了,把我的房子复原。然后,这次又被偷拆了,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又拆错了?”该栋房屋的房主程美萍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自己是浙江省安吉县人,被偷拆的房子位于该县递铺镇三友社区禹山坞村。
应该说,这是一起颇为蹊跷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在征地拆迁中一栋房屋只会被拆迁、误拆、偷拆一次,重新盖起来的可能性极低,恢复原状以后又被推平的可能性就更是微乎其微了。那么该案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从报道中安吉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2014年房屋第一次遭偷拆时所给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中,我们能够看出些端倪来。

意见中指出,经调查,涉案房屋部分属于程国强,另一部分属于程美萍。2013年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程国强于当年7月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而程美萍却迟迟未能与征收方谈拢。在此情况下,一方两本,征收方于2014年11月试图拆除程国强的房屋时,误将程美萍的部分拆除。后经程美萍报警、信访,房屋被恢复原状。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表示,征收方所谓的“偷拆、误拆”,实则就是故意实施的违法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要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依法必须经过上述程序由县国土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申请法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明确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是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地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而从本案的那份信访答复意见可知,第一次偷拆是由城投公司委托某工程队实施的,这显然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

在明律师进一步表示,第一次偷拆的情节足以揭露政府的“意图”:将程国强的部分拆除,等于使这样一幢完整的二层小楼只剩下一半,试问,另一半房屋还有人敢居住、使用么?在拆除中可能由于技术原因,导致另一半也跟着倾倒,才造成了最后的房屋整体被拆除的情形。而以“误拆”为借口进行辩解,又可有效避免政府承担违法拆迁的法律责任,令有关领导干部逃避党纪、政纪的处分直至法律的追究。问题在于,第一次尚且可以称之为“失误”,第二次还能叫做失误么?显然,当地政府并无依法行政、依法征收之意,反而频频企图通过所谓“偷拆、误拆”之策为征收扫平障碍,还将城投公司推在前面做挡箭牌,这些都难掩政府违法行政,肆意侵害群众权益的劣迹。
对于此案,程女士不宜继续拖延,而应尽快通过法律途径将补偿问题解决。仅就目前的情况看,房子再被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实在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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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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