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咨询

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等。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第二十七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第二十八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九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对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


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征收评估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年推荐一批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方便被征收人选择。


第三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四十四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二)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三)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限制事项手续的;


(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


(七)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如何让《扫黑·决战》中的强制征地悲剧不再发生?

25年08月13日
2019年6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毕文芳律师代理的刘某某诉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黑桥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25年08月13日
鹤岗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5年08月13日
2017年6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周涛律师代理的政府行政强制暨行政赔偿案

25年08月13日
2017年12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艳、杨念平律师代理的行政纠纷案

25年08月13日
2020年9月1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吴先生诉龙港市人民政府、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强拆违法案

25年08月13日
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流程

25年08月13日
什么是棚户区?

25年08月13日
本所周涛律师、陈晨律师代理的高先生两户要求确认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及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事项胜诉。

25年08月13日
2019年8月12日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本所刘勇进律师、夏丽丽律师代理的秦先生等3人诉建始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

25年08月13日
老旧小区改造补偿标准

25年08月13日
棚户区改造想要高补偿?注意事项如下!

25年08月13日
棚户区改造补偿、城中村改造及旧城改造补偿,标准不可以低于周边地区的市场价

25年08月13日
福建省房屋拆迁案例:街道办事处拆迁了我的房屋,能起诉维权吗?

25年08月13日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25年08月13日
【在明胜诉】未走任何程序就拆迁还不认账,这样迂回取证最管用!

25年08月13日
山东省莱芜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调整项目

25年08月13日
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5年08月13日
2020年河北省邯郸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规划项目一览表

25年08月13日
确定了!2019年城中村、旧村改造房屋遭违法拆迁必须这样赔!

25年08月13日
2020年4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9法庭开庭审理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张某某诉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违法纠纷一案

25年08月13日
收到《限拆通知书》怎么办?被征收人真的要限期搬离吗?

25年08月13日
2019年12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杨念平律师、李群杰律师​代理的梁某等诉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确认征收决定违法案

25年08月13日
2018年8月2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的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

25年08月13日
本所刘勇进、谭深杰律师代理的蔡先生、侯女士诉沛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胜诉

25年08月13日
2017年10月1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所梁红丽律师代理的诉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不履职一案

25年08月13日
2017年11月9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燕晓静律师代理的政府拆迁房屋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25年08月13日
2019年6月28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太原市段先生等人与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查处土地违法法定职责纠纷一案

25年08月13日
2017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群杰律师代理的政府确认强推承包地行为违法案

25年08月13日
本所宋晓峰律师、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樊某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东新乡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胜诉

25年08月13日
城中村改造国家什么补偿政策

25年08月13日
山东省烟台市2018年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调整项目

25年08月13日
【房屋违法拆迁】周口中院胜诉:征收中“部分违建,全部拆除”?确认违法没商量!

25年08月13日
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拿下胜诉裁定

25年08月13日
2018年福建省福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

25年08月13日
四川省攀枝花西区2018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快看你家在不在范围内

25年08月13日
​2018年海南省临高县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计划公布

25年08月13日
4口人住10平米,筒子楼林立,棚户区改造为何盼不来?

25年08月13日
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2020年

25年08月13日
在明案例:维权两个月危房变补偿

25年08月13日
抚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5年08月13日
棚户区改造拆迁,岂容“拆了再赔”?

25年08月13日
山东省德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25年08月13日
城市协议拆迁案例:律师函+查处申请4个月解决协议拆迁纠纷,勿吃眼前亏是关键!

25年08月13日
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拿下胜诉裁定

25年08月13日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殊情形:执行回转与执行和解

25年08月13日
城中村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8月13日
2018年福建省南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

25年08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5年08月13日
「在明胜诉」标准不明、数额不定,补偿决定遭“粉碎”!

25年08月13日
浙江省2018年度温州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项目清单(第一批)

25年08月13日
彭州市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5年08月13日
在明案例:维权两个月危房变补偿

25年08月13日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二):划拨存款、汇款与委托拍卖

25年08月13日
小区房子拆迁怎么补偿

25年08月13日
小区拆迁赔偿标准

25年08月13日
贵州省房屋拆迁案例:签了征收补偿协议,政府就能直接动手拆房?你这么牛,法院知道吗?

25年08月13日
老小区拆了如何补偿

25年08月13日
2018年陕西省西安市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第二批)

25年08月13日
2018年湖南省湘潭市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表

25年08月13日
2019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本所聂荣律师、陈丽芳律师代理的陈某某与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纠纷一案

25年08月13日
【贵州拆迁律师】都匀市征地赔偿拆迁补偿维权律师202012月胜诉

25年08月13日
北京市农村房屋腾退案例:断水断电威逼帮拆?排除妨害显神威!

25年08月13日
2021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25年08月13日
2019年8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张伟律师代理的张某诉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

25年08月13日
2017年10月1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所梁红丽律师代理的诉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不履职一案

25年08月13日
2018年5月1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听证纪召兵、张明亮律师代理的司法拆迁案

25年08月13日
最新!中国十大拆迁律师出炉

25年08月13日
2017年5月17日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宋姣律师代理的国土局信息公开不作为案

25年08月13日
2018年新农村建设宅基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25年08月13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