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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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开宣判原则,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防止行政干预,在考虑案件总体情况后,尽量当庭宣判。这是对法院的要求。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进行宣判,符合法律基本的公开、透明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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