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咨询

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伯华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应、交易、土地储备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房产、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发展改革、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坚持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建立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和土地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供应信息发布制度、供地条件与结果公示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第二章 土地供应


第五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等部门定期编制供地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土地供应应当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除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供地条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租赁的以外,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进行租赁。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地情况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供地后3个月内将供地结果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土地交易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二)土地使用者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或者申请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需要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转让;


(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五)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


(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涉及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土地使用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的其他土地使用权交易。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移且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需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可以不在土地交易场所公开交易。


土地使用权交易涉及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


第十二条 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供地计划和供地方案制定具体宗地的招标或者拍卖、挂牌文书,由城市规划部门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有关土地交易机构应当于招标、拍卖、挂牌前20日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和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地块性质状况、瑕疵说明、规划条件、用地者资格资质、交易条件和交易程序等。


第十三条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招标方应当设立5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的主持人由招标方指定,其他成员在开标前24小时内由主持人从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采用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应当设立由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监察、财政、价格等部门代表组成的拍卖、挂牌委员会,由拍卖、挂牌方指定主持人。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具体操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交易机构及时宣布中止交易:


(一)土地利用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影响公共利益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


(三)司法、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确实需要中止交易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除后,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及时恢复交易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交易期限顺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经依法批准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交易: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的;


(三)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交易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和其他法定材料,到相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交易前已经统一办理用地和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成交后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方案确定的条件的,不再办理用地和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一)依法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而未实行的;


(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的;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其他地价款未缴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土地交易机构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可以根据交易服务类型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地价管理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确定基准地价,建立基准地价听证和更新、公布制度。确定和更新的基准地价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穴市?雪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宗地的标定地价体系,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对交易地价、评估地价的监督。


对交易地价异常波动的地区,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调整供地政策、行使优先购买权、限制交易地价等行政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询价议价、集体决策等程序,确定底价、起始价。底价在成交确认前不得泄漏,未达到底价的不得成交。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用途、地类、级别等因素,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出让地块的价格组织评估,经集体决策后,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二十四条 采用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用途、地类、级别等因素拟定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采用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地块的土地价格组织评估,经集体决策后确认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股权数额。国家股股权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单位持有,所得收益缴入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不得减免、挪用或者私分。


第五章 土地储备


第二十七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储备具体工作,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投资融资、成本核算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的来源包括:


(一)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


(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应当储备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新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实需要延期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重新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而未在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出让底价或者起始价,泄漏出让底价或者未达到出让底价成交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协议出让底价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减免、挪用或者私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土地交易、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土地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土地确权登记村民成“刁民”,遗漏女儿究竟谁的问题?

25年08月14日
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可以怎么做?

25年08月14日
山地征用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有哪些

25年08月14日
律师房屋咨询

25年08月14日
征收拆迁中的这些“关联行为”,别让它减损你的补偿!

25年08月14日
房屋纠纷律师所

25年08月14日
耕地上种树是否合法

25年08月14日
国家对可耕地的征收补偿

25年08月14日
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25年08月14日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有哪些规定

25年08月14日
2017年7月1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代理的行政诉讼案

25年08月14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月30日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黄晓丽律师代理的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2019年5月14日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王家才律师代理的韩先生诉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

25年08月14日
修路补偿

25年08月14日
拆迁征地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开发商破坏土地违法吗?

25年08月14日
本所黄晓丽律师代理的康某诉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拆迁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1月28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念平律师代理的政府撤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

25年08月14日
在农田里种树是否违法

25年08月14日
谢瑞青律师:灰头土脸的律师成长记

25年08月14日
【集体土地拆迁】农民必看!这4大权利决定你的土地能否被公平合法征收!

25年08月14日
征地拆迁违法的国家赔偿,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单独提起赔偿诉讼针对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构成重复起诉吗

25年08月14日
什么是农村集体土地?

25年08月14日
【在明公益】在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赴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做古典音乐普及讲座

25年08月14日
黑龙江土地征收案例:用5年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决定今天的土地补偿,合法吗?

25年08月14日
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的区别是什么?

25年08月14日
国家征地标准是多少钱一亩

25年08月14日
征地拆迁不合理怎样起诉,征地拆迁不合理怎样起诉

25年08月14日
你最想知道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心中有数不犯蒙!

25年08月14日
2020年7月31日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所黄艳律师、席炎飞律师代理的辽宁本溪市张女士等人诉本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溪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20年5月12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由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张某喜诉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6月27日上午9:30,由本所聂荣律师代理的孙先生等六人诉徐州市开发区征迁管理办公室、大庙街道办事处确认拆迁合同无效一案在徐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25年08月14日
2017年11月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晓丽律师代理的南焦社区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25年08月14日
河南省旧村改造案例:两轮胜诉,阻却村委会自主搬迁

25年08月14日
征收鱼塘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2017年10月3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念平律师代理的政府行政赔偿诉讼案

25年08月14日
2019年4月11日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聂荣律师代理的宜昌市郑先生诉宜昌市康龙出租车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2月10日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纪召兵、张明亮律师代理的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与行政复议一案

25年08月14日
绵阳市游仙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石马镇涪江社区三社

25年08月14日
2018年2月2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区第八法庭开庭审理由杨念平律师代理的诉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石景山区档案局信息公开案

25年08月14日
2019年4月23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谭深杰律师代理的刘某诉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拒绝履行保护人权一案

25年08月14日
拆迁安置和拆迁补偿的概念及补偿方式?

25年08月14日
2018年江苏省南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名单!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布

25年08月14日
征用土地与征收土地有什么不同

25年08月14日
农业农村部明确:进城落户村民的闲置宅基地将探索有偿使用

25年08月14日
自留地征收补偿方案

25年08月14日
征地拆迁中的无证房屋都要被作为违建拆除而分文不补吗?

25年08月14日
2021年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25年08月14日
最新新闻
遇到违法强拆正确维权方法:程序、期限和能要的赔偿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25年08月14日
遇到强拆保留哪些证据,这七样当晚就得拍下来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25年08月14日
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区别在哪,三条线一对就清楚,维权途径也分两套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25年08月14日
政府强制拆房子怎么办?先弄清这一步合不合法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25年08月14日
北京在明律所官方电话只有一个,接到陌生号码要多问一句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25年08月14日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优势:一间只做征地拆迁的所,凭什么被记住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25年08月14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怎么样?这四件事您自己就能查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25年08月14日
北京征地拆迁知名律所有哪些?被拆迁人为什么常提到在明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25年08月14日
北京拆迁律所哪家好?别听广告,用这五条自己挑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25年08月14日
咨询杨在明律师预约方式怎么走?杨在明律师咨询介绍文案里没说全的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

25年08月14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