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以拆违促拆迁”类案件中,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厂房类建筑尤为容易中招。原因就在于相较于国有土地而言,集体土地上的建筑若要完全合法,所需办理的审批、证件更多也更复杂,实践中出现瑕疵的情形也更普遍。而厂房由于面积大,牵涉的补偿数额也就大,也就成为了征收方的重点照顾对象……
1999年,王某与某村办企业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租赁土地6亩,用于生产经营,后王某在所租用土地上建造房屋。2003年,由于原有生产车间和办公区不够用,经村委会同意,王某又扩建了生产车间、生活区、办公区,至此,当事人所建造房屋累计近3000平方米。
2017年,因某区域环境综合提升项目,镇政府需拆迁王某所建造的房屋。镇政府寻找评估机构对王某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290万,加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镇政府同意共支付王某拆迁补偿款400万。王某认为对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合理,大大小小15个房间,平米数少的单价高一些,但平米数大的单价就非常低,最终导致总体评估价格偏低,故不同意签订补偿协议。
2017年5月,镇政府张贴《限期拆除通知书》称,王某的房屋属违法建设,限其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2017年6月,镇政府又向王某下发《强制拆除决定书》,称决定于两日后予以强制拆除。见征收方来势汹汹,王某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寻求专业的帮助。在明律师了解案情后,从各方面向王某做了详细解释,王某决定委托律师以维护其权益。
在明律师首先针对《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力争将迫在眉睫的拆迁暂停。就此,区政府通知双方至区政府处了解情况、谈判协商,律师提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存在多处违法,但镇政府没有任何回应,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其行为的合法性。之后,镇政府多次找王某协商,仍然称其房屋为违法建设,催促王某签协议搬家走人,以免徒增麻烦。
2017年9月,在经过一次复议延期后,区政府最终作出复议决定,认为镇政府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然而几乎就在同时,王某又收到了镇政府作出的第2次《强制拆除决定书》……
律师当机立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书。庭审中,镇政府仍然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本案的诉讼预期结果非常明确,镇政府必然败诉。律师抓住此机会,提出希望法院能够居中协调。律师及当事人同镇政府面对面协商,最终确定对房屋重新作出评估,由当事人提供每个房屋的具体结构。2018年3月,评估报告重新作出,估价结果为460万,结合其他停产停业损失、房租损失、装修费用等,补偿总额为540万。2018年5月,当事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总额成功提升140万元!
【律师说法:以拆违促拆迁无碍补偿提升】
以“拆违代拆迁”是现在房屋拆迁特别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惯用手法。一说到违建,老百姓的第一个念头是房屋是违法的,是肯定要被拆的,在这种心理下,大部分被拆迁人一看到违法建设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之类,就糊里糊涂把补偿协议给签了。殊不知,即使是违法建设,对于其认定和拆除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须有权的行政部门经法定的程序认定后才能确认为违建。而拆迁和拆除违建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拆迁方没有权力在拆迁过程中直接认定违建,即使认定也应遵循《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广大被拆迁人而言,收到限拆决定之类的文书时,一定要抓住时机进行复议或诉讼。本案中,镇政府在评估报告作出后径直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没有经过任何调查就认定涉案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设,显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行政目的不当,混用程序。在明拆迁律师正是抓住了这个关键点,一复议一诉讼一举击破,为当事人赢得了协商谈判的重要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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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导读:通过检索征收维护合法权益案件,我们发现此类案件中的被诉主体多是村委会,当然民事、行政都可能诉。
自然资源部最新发布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中指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否则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不过,这
一处建造于2002年,距今已有18年之久的房屋,当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对此不服——建成时间久远的房屋也能
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特点。对于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既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同时也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2020年4月26日,某市Y区X村经济合作社及村两委联合针对W先生下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以X村集体土地已经依法进行了棚户区改造、未签约搬迁村民严重影响全村回迁进程为由,决定收回W先生名下的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