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履行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我们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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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被拆迁人经历了一系列繁琐复杂的拆迁、安置、补偿程序,每一步都费心费力地保护着自己的合法权利,终于签订了自己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却迟迟不履行协议中约定的补偿,相信这个时候大家已经精疲力竭了。但是请大家不要气馁,一定要坚持走完这最后一步。补偿安置协议简单来说是老百姓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其既有行政性质又有民事性质。本文就为大家初步解答一下此类诉讼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1. 起诉征收方要求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大家与政府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从性质上来说属于行政协议。但是作为一份协议,自然也具有民事法律上合同的性质。

  而关于行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存在着一条分水岭,我国直到2015年5月1日修订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才明确地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故此,在2015年5月1日这条分水岭之后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并无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争议点在于2015年5月1日前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实践当中,最高院有数篇判决书中的观点认为无论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只是人民法院内部用以分工的案件分类,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纠纷,对于该类诉讼,无论当事人起诉时是以民事还是行政案件起诉,人民法院都应立案受理。但是地方法院通常认为2015年5月1日前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以民事案件起诉。

  2. 起诉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还是参考适用民事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呢?

  所谓适用起诉期限还是诉讼时效,说白了就是起诉会不会超过期限、应该以什么为期限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

  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履行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的行政案件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诉讼时效。

  但是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则较为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甚至同样的问题不同的法院也会有不同的观点,本文无法详尽介绍,需结合案情实际再行判断。

  总之,涉及到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类的案件是比较复杂疑难的,大家遇到此类问题应当及时将案件全部情况告知律师,请律师帮忙解决问题。(傅启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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