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时常常束手无策。征收方通过此方式认定被征收房屋属于违法建设,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拆除,这是其常用的一种征收手段:以拆违代征收。
近期,委托人高先生连续收到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及《强制拆除决定书》,高先生深感无奈,合法经营二十多年的商店,仅凭一纸文书就即将被拆除了?高先生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孟临寒律师为其出谋划策,维护其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高先生房屋所在地为李某某于1984年6月从B市工商行政管理局d分局某工商所购得,并经县工商管理局批准在该土地上建造涉案房屋(110平方米)。
高先生于1992年12月从李某某处购得案涉房屋所有权。2000年4月19日,高先生在案涉房屋处注册登记“某商店”,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至今。
2020年7月17日,镇政府作出《通知》,告知包括高先生在内的各商户(住户),因启动“房屋安全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将要对其房屋进行搬迁。此时,高先生尚未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
据此,高先生有理由相信其房屋已被纳入整改范围,而在此情况下镇政府却于2020年8月6日直接向高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同年8月10日再次向高先生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欲将涉案房屋以违法建设之由进行强制拆除。
在梁红丽、孟临寒律师的指导下,高先生向法院针对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与强制拆除决定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观点】
一、被告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
首先,不论是李某某从镇工商所处购买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经批准修建房屋,还是原告从李某某处购买涉案房屋,各个环节和过程均经过镇政府以及政府负责人员书面认可、同意,亦或者见证。
镇政府对于房屋合法状态是明知的,原告也是基于政府同意认可的这种信赖利益而一直合法使用房屋至今的。
镇政府先认可原告拥有房屋产权且确认房屋合法性,后又在房屋安全整治过程中将原告房屋认定为违建,并以拆违建之由强制拆除了原告房屋,这种前后不一致行为属于自相矛盾,其行政目的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亦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另外,根据现有司法界的普遍观点,由于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有些地方的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当事人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
相反,不能为了推进搬迁工作,相关部门就可以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而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控制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
故在原告房屋已被纳入整改搬迁范围的情况下,以拆违建的方式促进征收,进而进行违建认定以及违建清理、拆除工作,不符合行政法原则精神,亦不符合司法实践实际状况,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补偿利益,实属违法。
二、镇政府作出的限拆决定书适用的法律依据不适当
镇政府根据2019年4月28日生效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去评价1984年建造房屋行为的合法性,这严重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此外,退一万步讲,在认定房屋为违建后,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之规定,执法机关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执法机关应当首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径行拆除。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机关才能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等措施。
故该份限期拆除决定书存在多重违法,不能作为强制拆除房屋的依据。
三、被告没有依法给予原告相应的救济权利实属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故被告在该份决定仍在复议、诉讼期限内,不仅没有给予原告救济权利,还欲凭借一份强制拆除决定书来拆除原告的房屋。上述行为均严重违背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同理可得,被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前提文件《限期拆除决定书》存在严重违法,则强制拆除决定书本身亦存在违法,故不得以该两份文件作为拆除涉案房屋的依据。
最终,当地区法院作出两份一审判决,分别确认被告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确认被告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当被征收人收到上述这种违法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或《强制拆除决定书》时,一定要沉着冷静地应对。收到相关文书时要注意诉权诉期,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切勿等待、拖延。否则会面临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超期后被征收人将处于被动的地位,行政机关很有可能依据该限拆决定拆除房屋。
被征收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点:限拆决定的作出机关是否适格;规定限期拆除日期是否合理,是否违反合理行政原则;文书是否经依法送达,是否产生效力;限拆决定认定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准确……
当然,这类文书还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程序违法等诸多情形。被征收人倘若遇到征收方的逼签手段,可以及时咨询律师,以便通过更专业的角度对文书的合法性进行判断,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郑文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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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