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执行难”,主要存在于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的情况下。以往,行政机关法律意识淡薄,蔑视法院权威,对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置之不理的情形时有发生。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将对行政机关的按日罚款修改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罚款,同时增加了公告和拘留这两项措施,将会有力的对执行难现象形成遏制。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2021年,国家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主要是加快化解此前法律法规和政策迟迟无法解决的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均可参照该通知文件执行。
近年来,因城镇化的发展,土地征收带来的利益,使得农村村民违规加建住房、未经批准突击建房、批少建多或者未经批准将原合法建筑拆除扩建、或在农用地上擅自新建住房等情况屡见不鲜。《城乡规划法》规定了违反规划的
为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我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7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及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导读:回迁、安置、办证等问题,均属于征地拆迁领域的后续性事项,所涉矛盾均发生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土地、房屋遭收回、拆除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