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由各区政府参照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合理确定,原则上一个区行政区域内执行一个比例,并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公布后,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地补偿费用。
2020年1月1日至本标准公布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低于本标准的补齐差额。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三、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保证原有征地补偿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可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已完成整建制农转非的,征地时应合理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确保新旧政策平稳有序过渡;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要严格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履行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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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与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任何地方进行拆迁,都要将拆迁补偿办法进行公示。对于拆迁中的装修费等补偿,承租人是能够得到一部分的,拆迁办应与房东或承租人商量装修补偿费等,双方进行评估,评估下来,应得多少就是多少,而且承租人当初装修的花费,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关于对海贸路两侧棚户区改造地块(地块三)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盐亭房征 [2020]34号),潮声路南侧地块安置房价格为9370元/㎡,超出安置面积部分价格为10100元/㎡,配套非机动车库价格不高于3900元/㎡。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关于对海贸路两侧棚户区改造地块(地块二)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潮声路南侧地块安置房价格为9370元/㎡,超出安置面积部分价格为10100元/㎡,配套非机动车库价格不高于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