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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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作了全新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条可以从如下4个方面理解:1.本条列举规定的制度,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但民诉法的上述有关规定也不是完全适用行诉法,有些性质上属于规制自然人的条款,并不适用于被告恒定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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