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女士住在北京市海淀区西钓鱼台新村,房屋为90年代的拆迁安置房,全家人长年居住于此。如今,该房屋处于征收范围之内。张女士听说过其所在片区要进行“保护整治”,但从未看到过该项目的有关文件。拆迁方找张女士谈过补偿问题,然而其补偿标准极不合理,是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而后拆迁人员扬言要拆迁,在其恐吓下,张女士终日忧心忡忡,寝食难安,全家人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原本平静的生活被彻底打破。
在此情况下,张女士一家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段福惠律师,希望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段律师依法接受张女士的委托,帮其全权处理此次征收事务。
多管齐下,抓住主要“症结”
一、“不打无准备之仗”——提出要求人身和财产保护的申请
为此,2017年3月17日段律师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发出对张女士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的申请。但3月22日上午8点左右,在未达成任何补偿协议,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房屋遭到了暴力拆迁。房屋灭失,原告无处可居,流离失所。拆迁当日,张女士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行政职责,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不法拆迁行为,查处相关责任人员。然而,公安机关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并未做出任何处理。
二、“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起诉公安局和拆迁方
鉴于此,段律师对于海淀分局的行政不作为和拆迁方的违法拆迁行为提起诉讼。公安机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是法律规定的职责。本案中,公安局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拆迁,查处相关责任人员,构成行政不作为,造成后果严重,助长了违法拆迁的气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办事处、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的违法拆迁行为致使张女士合法房屋被毁,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三、针对争议焦点,各个击破
本案在诉拆迁违法时,争议的焦点主要有:(1)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段律师认为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1. 被告拆迁了原告的房屋。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中也承认其拆除了该房屋。另外海淀城管局就违法建房一事向原告送达了谈话通知。以上充分说明涉案房屋系原告所建,被告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的事实成立。
2. 被告无违法建设的认定权和执行权。《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第65条,分别明确规定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享有对涉嫌违法建设的查处权,而不是被告。
3. 本建筑物并没有影响到市容市貌,被告不应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对原告进行处罚。原告所建造的房屋,正处于拆迁及建设过程中,到处都是残垣断壁,一片狼藉,试问伫立在一片废墟中的房屋怎样就影响市容了呢?
4. 被告认定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缺乏事实依据,拆除程序违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未出示执法证明,未对物品进行清点。
5. 被告的此行为是属于滥用行政职权,介入拆迁的行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政府相关部门不能直接参与拆迁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中也申明了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不能直接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被告在拆迁人与委托人谈安置补偿的时候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以被告有滥用行政职权,非法干预拆迁活动的嫌疑,是在帮助拆迁人进行拆迁活动。
6. 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被告适用《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拆除行为是错误的。该条例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而《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法律。显然对违法建设的认定应该适用《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拆迁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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