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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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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