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土地管理法》后补的征地批复不能让征收决定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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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胡先生在河南省S市某村拥有集体土地上房屋。2018年5月,因当地一动漫主题园建设项目,涉案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示范区管委会作出《关于对xx村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但此时对涉案集体土地的征地批复尚未作出。

最高法裁判:《土地管理法》后补的征地批复不能让征收决定合法化!

直至2018年11月,涉案集体土地才经河南省政府批复同意征收。胡先生认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遂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庭时,被告示范区管委会提供了前一天涉案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征地批复。据此,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河南省政府在示范区管委会作出征收决定之后进行案涉土地的征地批复,系对示范区管委会开展征收拆迁工作的追认,在案涉项目绝大多数被征收户已经签约且项目已经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的情形下,为便于案涉项目的顺利开展,本着节约行政机关行政资源、维护绝大多数已签约被征收户合法权益的原则,本案不宜认定被诉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违法。最终,市中院判决驳回了胡先生等村民的诉讼请求。

村民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河南高院仍认为“随后省政府对该项目作出的《批复》弥补了前期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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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当地政府在没有获取征地批复的情况下直接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作出征收决定的做法究竟是否合法呢?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此,对集体土地及之上的房屋等不动产的征收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鉴于我国法律并未对行政机关单独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规定,当地政府并无单独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

胡先生等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海军律师的指导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适用的2004版《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房屋和土地具有高度附和性。

本案中示范区管委会征收案涉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时,该集体土地尚未经批准征收为国有。因此,涉案征收决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超越职权,程序违法,应当判决撤销。

一、二审判决驳回胡先生等村民的诉讼请求错误,应予纠正。鉴于判决撤销将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本案可判决确认示范区管委会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

2020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1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市中院和省高院的相关判决,确认河南省S市示范区管委会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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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军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都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时要有相应的法律根据,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事后弥补和追认不能使原本违法的行政行为直接合法化。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是确认无效,撤销或确认违法,而没有追认制度,不能将违法行政行为“治愈”成合法。区政府直接征收农村的房屋违法,不能通过事后的追认变成合法。(杨海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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