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颗印”古民居遭城中村改造拆除,律师和文物保护人士在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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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微信公众号“北京交大古建筑”转载“遗介”《昆明市官渡区清末“一颗印”民居遭拆除》一文,2020年10月20日上午9时左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宏仁社区一栋建于清末的完整“一颗印”民居仅历时4小时即被拆除,拆除的原因是当地的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以北京大学教授朱晓阳为代表的一批专家学者近年来持续关注这一片区的古建民居保护,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未能阻止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民居被拆除的厄运。

 

根据前述文章及朱晓阳教授此前发表在澎湃新闻等媒体上的相关文章,我们就几座相关民居先后被拆除中拆迁领域的法律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其一,涉案城中村改造项目若为地方政府规划并组织实施的拆迁行为,地方政府应当对整个实施行为负责。文中提及自2010年当地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后,相关古民居“便不断遭到骚扰”。显然,对疑似逼签直至最终的拆除行为,地方政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其责任的大小和性质,是否还有其他责任主体,则完全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起诉地方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庭审予以查明。

其二,依据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拆除房屋并不意味着拆除行为一定合法。朱晓阳教授在《“留住乡愁”不该是句空话 ——八旬老人和他的百年老宅》一文中反复提及,当地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在面对来自文物保护人士的质疑时始终就是一句话: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了,我们是按协议约定拆除的。

但是,在明律师必须郑重指出的是,签订补偿协议绝非拆迁方肆意拆除房屋的“免责金牌”。文中“莫家老宅(230号)”一案中的关键之处在于,指挥部系与村民莫正才的儿子签的协议。

那么问题就来了:涉案民居的真正产权人究竟是谁?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究竟是谁?莫正才是否仍是该户的“户主”?其儿子究竟是否有资格代签补偿协议,其代签行为是否涉嫌无权处分?

换句话说,指挥部据以拆除房屋的补偿协议是否系依法签订的,当地相关部门需要给个明确的说法。

 

此外,即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与房屋权利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没有任何问题,其也无权迳行拆除历史建筑或者不可移动文物。能否拆除这样的民居古建,可不是一份拆迁补偿协议所能授权得了的。

《文物保护法》第6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在明律师认为,一栋有着百年以上历史的古建筑究竟是否属于“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不应简单粗暴地以是否“挂牌立碑”,是否经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登记为唯一的评价标准。充分尊重文物保护专家学者的意见,以事实为依据,才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态度。否则,只要是没挂牌立碑的古建筑就可以随便凭一份拆迁补偿协议被拆除,文物保护工作岂不是成了空谈、儿戏?

 

我们最后要强调的是,对于市区级政府、规划部门、文物部门是否履行了其相应的法定职责,利害关系人有权通过寻求投诉举报、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坚决依法进行监督,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做法则需要根据个案中的实际情况由专业律师予以综合研判。

在明律师谨以此文关注并声援以朱晓阳教授为代表的文物古建专家学者、爱好者以及长期为保护传统民居而奔走呼吁的各界人士,声援以莫正才先生为代表的坚守民居古建,不在利益的诱惑面前轻易弯腰、低头的淳朴农民,我们愿为相关朋友提供力所能及的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专业领域的帮助和支持,为督促地方政府严格合理合法行政,坚决保护文物古建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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