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25年08月14日
修路征地怎么补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四川高院胜诉裁判:评估报告违法,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吗?

25年08月14日
农村土地征收政策重大调整,这些人不允许领取征地补偿款了

25年08月14日
农村土地确权,你应该现在就去做!

25年08月14日
政府强行征用农民土地怎么办

25年08月14日
拆迁过程中遭遇各种骚扰?你该这样应对!

25年08月14日
土地征收补偿不合理找哪里

25年08月14日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多吗

25年08月14日
征地补偿款谁来拿

25年08月14日
2019年2月18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周涛律师、陈晨律师代理的杨先生、包女士与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破坏房屋行为违法行政纠纷一案。

25年08月14日
绵阳市游仙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石马镇涪江社区三社

25年08月14日
本所纪召兵律师代理的湖州市今盛红木家具总厂诉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纠纷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2017年9月28日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聂荣律师代理的市发改委信息公开不作为案

25年08月14日
占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

25年08月14日
本所周涛律师代理的李先生、郭先生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纠纷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由本所冯振兴律师团队代理的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杨某诉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2018年3月28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聂荣律师代理的解放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

25年08月14日
黄艳、席炎飞律师代理的周先生诉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人民政府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由本所聂荣律师代理的张先生诉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征地拆迁中谁可以申请听证,拆迁补偿听证会

25年08月14日
违规征地拆迁开始查了吗,违法违规征地

25年08月14日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相关规定有什么

25年08月14日
违法征地拆迁应该怎样办,违法违规征地

25年08月14日
2020年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25年08月14日
《行政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十五)

25年08月14日
国家对乡镇拆迁的政策,乡镇政府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25年08月14日
房屋评估价为何这么低?听专业估价师怎么说!(上)

25年08月14日
征地拆迁信访问题如何解决,关于征地补偿信访问题的报告

25年08月14日
征地拆迁补偿款,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

25年08月14日
2020年5月20日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所黄艳律师代理的浙江省台州市某水产品有限公司、某酒业有限公司诉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3月19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聂荣律师代理的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案

25年08月14日
山东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案例:上千村民的群体性社保维权,杨念平、黄艳律师指导之下夺胜利

25年08月14日
2019年4月1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梁红丽律师代理的保定潘某诉保定市政府、区政府《征收决定》一案

25年08月14日
杭州市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指导意见

25年08月14日
2019年12月20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第八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所梁红丽律师代理的咸阳市马先生、梁先生诉沣西新城管委会补偿安置细则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1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梁红丽律师代理的认定公告违法案

25年08月14日
2018年4月10日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刘勇进、谭深杰律师代理的沛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违法案

25年08月14日
2020新农村出嫁女土地补偿

25年08月14日
2019年01月21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周涛律师、陈晨律师代理的陈先生等24人诉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撤销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一案。

25年08月14日
宅基地可以做抵押吗

25年08月14日
由本所王金龙律师代理的成都市张先生诉成都市武侯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房屋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宅基地拆迁:一户一宅多出来的没有赔偿补偿?

25年08月14日
农村征地补偿款给村委会还是村民

25年08月14日
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25年08月14日
本所周涛律师、陈晨律师代理的王先生与罗甸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本所周涛律师代理的吴某、张某与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行政纠纷一案胜诉

25年08月14日
2019年7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李某诉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发回重审一案

25年08月14日
2019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215法庭开庭审理本所杨念平律师、王家才律师代理的上海市虹口区刘先生、刘女士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行政征收一案

25年08月14日
农村宅基地被征收,能补偿多少钱

25年08月14日
最新新闻
遇到违法强拆正确维权方法:程序、期限和能要的赔偿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25年08月14日
遇到强拆保留哪些证据,这七样当晚就得拍下来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25年08月14日
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区别在哪,三条线一对就清楚,维权途径也分两套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25年08月14日
政府强制拆房子怎么办?先弄清这一步合不合法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25年08月14日
北京在明律所官方电话只有一个,接到陌生号码要多问一句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25年08月14日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优势:一间只做征地拆迁的所,凭什么被记住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25年08月14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怎么样?这四件事您自己就能查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25年08月14日
北京征地拆迁知名律所有哪些?被拆迁人为什么常提到在明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25年08月14日
北京拆迁律所哪家好?别听广告,用这五条自己挑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25年08月14日
咨询杨在明律师预约方式怎么走?杨在明律师咨询介绍文案里没说全的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

25年08月14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