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通过,配套2020版《土地管理法》的全新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可谓呼之欲出,进入了发布的倒计时。而在这一程序中,村委会及其所主导的村民自治无疑将发挥极为决定性的作用。而被征地农民若当真对补偿安置不满,也拥有同样决定性的招数能够应对。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浅析这里面的奥秘。
在明律师在此前的分析中曾指出,新规下的新征地程序事实上凸显了“村民自治”的重要性,是“政府征收”与“协议搬迁”的结合体。
在这样的程序中,县一级政府逐步从征地实施的一线“后撤”,而将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等的位置前移。一个显著的变化将是,县级政府越来越难成为相关纠纷的行政诉讼被告了。
而村委会、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将重点在两个环节上反映出来:一是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征求意见和听证;二是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示并征求意见的30日内,村民委员会将会成为组织召集村民会议、收集农户意见诉求的核心。
换言之,被征地农户到底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有没有意见,有什么样的意见,是否要求召开听证会,村民委员会都是能最先获知情况并予以应对的。
在此前的一些征地项目中,村民的意见“被代表”是并不鲜见的现象,而村委会在这里面则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毕竟,征求意见的“回执函”,放弃申请听证的“声明”都是出自它们之手。
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能不能在群众那里“过关”,村委会是其中的关键。如何既代表村民的意愿和利益,又兼顾推进征收项目的平稳有序开展,考验的是村委会在新规下对政策、法律理解、意识的高度。
什么材料都能“做”,什么字都能签,什么手印都能按上,这样的事情,相信不会在新规施行后继续发生。
就是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这一决定性的环节。由于房、地要一并被征收、拆除,参与签约的主体将会包括以下几方:
征收方——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方——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户)、林地使用权人(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农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户或者通过流转取得使用权的其他投资主体)。
当然,还要考虑到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这完全有可能是非本村的土地经营权人。
农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是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过关了,上述主体就一定会签约。
前面那步的过关比例,事实上就是简单的“过半数”。在最极端的情形下,可能会有45%以上的人并不认同此次征收的补偿安置条件。
那么此时,被征地农民保留权利救济机会的唯一有效措施也就来了——暂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从湖北省的地方性规定中看,新规有望出台一个“未签约比例上限”,即当上述主体的未签约比例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百分之多少时,征地是无法向上报批的。
显然,当未签约比例超过设定的上限时,村委会(村集体)一定会出来进行充分的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告知大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过关”的现实情况,尽量说服大家配合签约腾退。
对于不满已有补偿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而言,能否“顶得住压力”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顶住了,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发送律师函、复议、诉讼等途径争取自己的补偿诉求,征地项目就不能强行推进;
顶不住,慢慢的一户一户签字了,签约比例凑足了,征收方也就可以向上组卷报批了,等待剩下来的个别人的就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了。
请大家牢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意味着你对自己房屋、土地权利的自愿处分,一旦落笔,便没地方去买后悔药。
签了协议之后再拒绝配合腾退土地,征收方自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律层面“翻盘”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在各种逼签情形仍屡禁不止的复杂现状下,如何确保收拢上来的“民意”是真实的民意,怎样保障“个别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救济,这将是新规施行后摆在村委会、地方政府、法院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一点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是在给征收项目“凑比例”,这就是“协议搬迁”经验在征收领域的移植应用,也是征收项目最终能否获取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关键一环。如果对补偿安置不认可、不满意,农民就切勿急于盲目签约,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把相关材料看明白,把自家的房屋、土地现状调查登记清楚,大家也就自然能安稳、踏实地去签字了。(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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