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代理的多起案件入选“中律评杯”2017年度十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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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0-24日,“中律评杯”2017年度法律案例评选活动各项案例的评选结果陆续揭晓。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多位律师代理的多起征地拆迁领域复议、诉讼案件入选年度“十大案例”。


这一案例评选活动由“律媒百人会”发起,黑龙江案例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学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虚假诉讼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中国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知识产权出版社知识产权案例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一法网、律吧特、蓝媒汇等联合支持举办,北京市律媒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办。


由在明律师代理的入选案例有:


行政复议类:


九、北京朝来万通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销限期拆除通知行政复议案(原参选编号为5号)


【代理律师】


上诉人代理律师:刘勇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朝来万通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与奶西村委会、奶西农工商合作社签订的《合作合同》,涉及土地46.4亩;2010年12月3日与奶西村委会、奶西农工商合作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涉及土地128亩。合同均约定申请人合法租赁所涉地块用于农贸市场的建设和使用。合同有效期分别截止:2030年8月31日和 2041年5月19日,即两份土地租赁合同仍然有效。2017年9月7日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限期拆除通知书》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特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经复议程序作出复议决定:撤销2017年9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涉案建筑进行了实地调查、勘验,被申请人未进行有效送达,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且不符合法定程序,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典型意义】这份复议决定不仅维护了北京朝来万通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及其众多租户的合法权益,更维护了北京市东北部地区最大菜篮子的稳定,确保其能继续为周边百姓服务。


十、马桂贞等三户复议海淀城管违法拆除案(原参选编号为4号)


【代理律师】


段福惠、毕文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马桂贞、马桂荣、马桂明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笑祖塔院18号位置的房屋共139.36平方米,在被拆迁过程中与拆迁单位存在拆迁补偿安置纠纷。2017年8月23日,涉案房屋被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违建名义予以强制拆除。


代理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0月25日,区政府作出本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城管部门对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


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大背景下,城管部门的身影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征地拆迁尤其是针对违法建筑的处罚、拆除领域中。而在类似案件中,行政机关未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即实施拆迁的情形尤为普遍,对广大被征收人在内的房屋权利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救济权均构成了侵犯,也较易引发激烈的社会矛盾和法律风险。


【典型意义】本案代理律师明晰事实和法律,通过行政复议申请的途径即实现了确认拆迁行为违法的结果。不仅对保障房屋权利人的权利有重大意义,更是对包括城管部门在内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的一次生动教育。


行政诉讼类:


三、曾九仔诉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补偿安置决定纠纷案(原参选编号为2号)


【代理律师】


原告代理律师:纪召兵,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曾九仔系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金星村村民,自建一处楼房。2003年9月2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将原告所在村集体土地批准征收为国有。2009年9月15日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因“贵和”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建设需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曾九仔的房屋及宅基地实施征收改造。因原告不同意所给予的补偿安置标准,2016年6月21日、7月20日,房产测绘机构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测量,并进行了公证。2016年8月,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根据赣州市黄金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市开政发【2002】2号、市开政发【2002】7号、赣开政发【2006】23号、赣开办发【2009】34号文件,对原告作出并送达了赣市国土资(开)字【2016】158号《补偿安置决定书》,该《补偿安置决定书》对原告房屋征收确定了补偿安置标准。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安置决定书》,并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16)赣0791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被告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


【典型意义】


在房屋征收活动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征收补偿安置的政策文件,长期使用,甚至长达十年多之久,补偿安置标准已脱离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这样的规范性文件已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对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并提起司法审查,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纠纷的妥善处理,有一定的杠杆作用;对原来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不少地方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之规定进行实施。而《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上的缺陷,故不能较好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一审人民法院根据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判决支持对原告房屋征收补偿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力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当地群众中产生了积极影响,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在征收实践中,有的征收实施单位随意认定被征收人房屋为违法建筑,继而降低或不给予补偿安置,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违法建筑由法定机关依法认定,否定了地方政府随意认定的传统作法,引导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


九、杨春荣诉平阳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案(原参选编号为16号)


【代理律师】


原告代理律师:周涛陈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在平阳县万全镇陈交大村振兴西路346号合法拥有房屋,因万全至鳌江公路建设的需要,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万全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31日至4月2日先后拆除了原告上述涉案房屋。面对拆迁行为,原告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周涛、陈晨律师进行法律维权事宜。


律师指导委托人向温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政府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县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拆迁行为遍及全国各地,其实质是地方政府、商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在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的情况下,作为被征收人,首先要搞清楚谁是法定的征收主体,谁是征收部门,谁又是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征收主体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本案中,征收主体为被告平阳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平阳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平阳县万全至鳌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政府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力,万全镇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缺乏职权依据,程序违法。本案可以很好的区分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具体职权,对于被征收人在未来面对拆迁行为时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宁东镇政府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案(原参选编号为4号)


【代理律师】


原告代理律师:梁红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被告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8日对原告金水宾馆南侧建砖房748㎡的建筑作出宁东镇限拆决字(2016)第0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前整改完毕,却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第00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第002-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2016年8月31日对原告的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原告不服,向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16)宁0104行初12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作出上述两份《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宁东镇人民政府作出两份《限期拆除决定书》实体、程序均存在违法,故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该案代理律师从实体、程序两个方面分析案情,指出了宁东镇人民政府作出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实体、程序方面所存在的违法问题。代理律师在此案的代理过程中,认真研究了委托人建筑的建造情况,搜集了各方面的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缜密的逻辑分析,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阐述辩论意见,最终征服庭审的各方当事人,赢得委托人的认可。此案可以为类似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案提供参考。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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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400-18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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